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標準號:HJ 1138-2020
本標準提出了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無機化學工業具體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中無機酸制造2611、無機堿制造2612、無機鹽制造2613及其他基礎化學原料制造2619中無機化學工業產品制造。以上述物質作為副產品的其他化工生產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監測不適用于本標準,執行相應行業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生產生物氫氣、一般氣體(電解制氫氣除外)、稀有氣體、液態空氣及壓縮空氣等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監測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執行。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和規范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提出了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提出并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0年11月10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1年01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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