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gulations for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use of gamma irradiation facilities
標準號:GB 17568-2008
標準規定了γ輻照裝置設計、建造和使用的技術要求及管理規定。適用于鈷-60源、銫-137源及其它放射源的γ輻照裝置。加速器輻照裝置可參照執行。本標準代替GB 17568-1998《γ 輻照裝置設計建造和使用規范》。本標準與GB 17568-199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a)條文的修改主要根據引用標準的更新和修訂以及國家在環保方面發布的新管理條例和規定等。b)國務院第449號令完善了管理體制,調整了放射源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明確了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為了規范管理,國家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管理司根據國務院449號文件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管理細則和規定,加強了對γ輻照裝置的監管,這次修改已將要求的內容體現在標準的條文中。c)第3章“定義”修改為“術語和定義”,并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標準加工能力”條文,刪去了“非限制區”條文。d)將原標準4.1.4安全標識中的放射性符號圖形刪掉,改為“電離輻射標志和警告標志牌應按GB 18871-2002附錄F中圖F.1和圖F.2所示”。e)在“4.2 輻射防護準則”中增加了“輻射實踐的正當性”的內容,即“γ 輻照裝置的建設立項,必須進行正當性分析,以確定其項目的正當性”。f)根據GB 18871-2002對劑量限值進行了修改;g)根據目前國內管理體系的變化,刪去了原標準中的4.3.3。h)在6.4 “設計要求“中,對照國家環境保護部對γ 輻照裝置的監管要求,增加了一些必需的安全設施內容。還增加了“屏蔽結構”的內容,強調了設計和施工的具體要求。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代替GB17568—1998《γ 輻照裝置設計建造和使用規范》。本標準與GB17568—1998相比 主要變化如下: a)條文的修改主要根據引用標準的更新和修訂以及國家在環保方面發布的新管理條例和規定等。 b)國務院第449號令完善了管理體制,調整了放射源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明確了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為了規范管理,國家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管理司根據國務院449號文件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管理細則和規定,加強了對γ 輻照裝置的監管,這次修改已將要求的內容體現在標準的條文中。 c)第3章“定義”修改為“術語和定義”,并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標準加工能力”條文,刪去了“非限制區”條文。 d)將原標準4.1.4 安全標識中的放射性符號圖形刪掉,改為“電離輻射標志和警告標志牌應按GB18871—2002附錄F中圖F.1和圖F.2所示”。 e)在“4.2 輻射防護準則”中增加了“輻射實踐的正當性”的內容,即“γ 輻照裝置的建設立項,必須進行正當性分析,以確定其項目的正當性”。 f)根據GB18871—2002對劑量限值進行了修改; g)根據目前國內管理體系的變化,刪去了原標準中的4.3.3。 h)在6.4 “設計要求“中,對照國家環境保護部對γ 輻照裝置的監管要求,增加了一些必需的安全設施內容。還增加了“屏蔽結構”的內容,強調了設計和施工的具體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核工業第二研究設計院負責起草,國家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核工業標準化研究所、中國同位素與輻射行業協會輻射加工專業委員會參加起草。 本標準修訂主要起草人:王傳禎、劉戈、周啟甫、唐在民、張赫瑚、劉秋蓉、劉怡剛、吳勤良、劉晨、張繼才、萬露霞、侯福珍。 本標準首次發布時間為1998年。 |
前言Ⅰ 1 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1 4 總則2 5 γ 輻照裝置的廠址選擇5 6 γ 輻照裝置的設計5 7 工程施工及質量監督7 8 設備制造8 9 設備安裝和試運行9 10 γ 輻照裝置的驗收10 11 γ 輻照裝置的運行11 12 退役13 附錄A(規范性附錄)γ 輻照裝置的組成部分15 附錄B(資料性附錄)γ 輻照裝置的分類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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