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

Safety examina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owered vehicles on the place us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標準號:GB/T 16178-2011
基本信息
標準號:GB/T 16178-2011
發布時間:2011-11-21
實施時間:2012-05-01
首發日期:1996-03-18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姜蘭華、鄭曉甌、胡素峰、潘暉、蘇立鵬、楊勇、廉鳳武、黃長江、金樟民、溫興柔、毛方持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生產設備安全技術
ICS分類:道路車輛綜合
提出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起草單位:浙江省溫州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
歸口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主管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場(廠)內機動車輛在使用中安全技術狀況的檢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場(廠)內行駛或從事生產作業的機動車輛。本標準不適用于部隊、公安、農機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標準摘要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16178—1996《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 本標準與GB/T16178—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第3章“術語和定義”; ———刪除了前版“3.1~3.14”的“車輛分類”; ———增加了“5.3.7”,“對油門踏板釋放后,應保證其能自動復位。”; ———增加了“5.6.3”,“行車制動器在第一次采取制動措施時應能達到最大的制動效能。”; ———增加了“5.6.9”,“松開制動踏板后,制動系統應能完全釋放。”; ———增加了“5.6.10”,“履帶式專用車在平坦而堅實的土質路面,坡度為20%的坡道上,應可正常起步且行駛;實施停車制動時,其制動距離應不大于履帶接地長度。”; ———增加了“5.6.13”,“停車制動裝置在進行坡道停車試驗時,其功能要求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增加了“5.7.1.2”,“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應保持穩定;設有遠、近光變換裝置的前照燈光束應符合GB7258的有關要求”; ———增加了“5.7.1.3”,“設置有工作燈的車輛,應使駕駛員能看清工作位置的情況。” ———增加了“6.1.2”,“叉車工作裝置”; ———增加了“6.2”,“液壓系統”。 本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溫州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姜蘭華、鄭曉甌、胡素峰、潘暉、蘇立鵬、楊勇、廉鳳武、黃長江、金樟民、溫興柔、毛方持。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16178—1996。 |
推薦檢測機構
申請入駐
暫未檢測到相關機構,邀您申請入駐~
推薦認證機構
申請入駐
暫未檢測到相關機構,邀您申請入駐~
推薦培訓機構
申請入駐
暫未檢測到相關機構,邀您申請入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