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fety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標準號:GB 4943-2001
本標準適用于電網電源供電的或電池供電的、額定電壓不超過600V的信息技術設備,包括電氣事務設備和與之相關的設備。本標準還適用于設計和預定直接連接到通信網絡的信息技術設備,不考慮供電的方式。本標準還適用于設計使用交流電網電源作為通信傳播媒介(見第6章注4)的信息技術設備。本標準規定的一系列要求是為了減小操作人員和可能與設備接觸的外行人員遭受著火、電擊或傷害的危險。當特殊說明時,也包括維修人員。本標準旨在減小被安裝的設備在按制造廠商所規定的方法進行安裝、操作和維修時的危險。被安裝的設備可以是由若干設備單互連而成的系統,也可以是由若干獨立的設備組成的系統。屬于本標準范圍內的設備列舉如下: 記帳機,簿記機,計算器,現金出納機,復印機,數據電路終端設備,數據預處理設備,數據處理設備,數據終端設備,聽寫設備,碎紙機,復制機,電動繪圖機,消磁器,傳真機,按鍵電話系統,磁帶卷繞饑,郵件處理機,顯微辦公設備,調制解調器,貨幣處理機[包括自動出納(現金分發)機],電動文卷輸送機,自動用戶交換機,文件整理機,文件修整機(包括打孔機、切割機、分類機),削鉛筆器,個人計算機,照片打印設備,繪圖儀,銷售終端機(包括相關電子秤),郵資機,公共信息終端,訂書機,電話應答機,電話機(有線的和無線的),文本處理設備,打字機,直觀顯示裝置,打印機,掃描儀,路由器。多媒體設備,網絡終端設備,無線電基站,中繼器,通信交換設備等。這里所列舉的設備并未包括所有的設備,因此未列出的設備并不一定不在本標準的范圍內。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的設備就可以認為該設備能與需要信息處理的過程控制設備、自動試驗設備以及類似系統配合使用。但是,本標準不包括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的要求。對于下列設備,可能需要在本標準所規定的那些安全要求中附加一些要求 ——預定要在諸如極高或極低溫度、過量粉塵、高濕度或劇烈振動、可燃氣體、腐蝕或易爆等特殊環境條件下工作的設備; ——與患者人體直接連接的醫用電子設備; ——要在車輛、船舶或飛機上使用的設備,在熱帶地區或在海拔2000m以上高原使用的設備; ——預定用在可能會進水的場合的設備,對這些設備的要求及相關的試驗的導則見附錄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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