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Wood-based panel industry
標準號:HJ 1206-2021
本標準規定了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河北省邢臺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 言 ii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 1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2
5 監測方案制定2
6 信息記錄和報告4
7 其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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