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rms of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標準號:HJ 682-2019
本標準規定了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的名詞術語與定義,包括基本概念、污染與環境過程、調查與環境監測、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五個方面的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環境管理中名詞術語及定義的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地塊環境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為規范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中的術語,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相關的名詞術語與定義,包括基本概念、污染與環境過程、調查與環境監測、環境風險評估、修復和管理等五個方面的術語。
術語按漢文名詞所屬技術體系的相關概念體系排列。一個概念有多個名稱時,確定一個規范名作為正名,規范名的異名分別冠以“簡稱”、“全稱”或“又稱”,異名與正名等效使用。英文名有約定俗成的習慣性縮寫時,在英文名后列出縮寫,并用“,”與英文名分開。凡英文詞的首字母大、小寫均可時,一律小寫。英文除必須用復數者,一般用單數。“()”中的字為可省略部分。附錄A(英漢索引)和附錄B(漢英索引)為資料性附錄,英漢索引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漢英索引按漢語拼音順序排列。索引中帶“*”者為規范名的異名或釋文中出現的條目。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4年,此次為第一次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標準名稱由《污染場地術語》修改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
2.增加了“建設用地”“修復方案”“土壤環境背景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等術語及定義;
3.刪除了“場地”和“潛在污染場地”的術語和定義;
4.修改了“表層土”“亞表層土”“暴露途徑”“土壤篩選值”等術語及定義等內容。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污染場地術語》(HJ 682-2014)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9年12月5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年12月5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 言 ⅱ
1 適用范圍 1
2 術語 1
附錄A(資料性附錄) 英漢索引 16
附錄B(資料性附錄) 漢英索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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