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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空氣 PM10和PM2.5的測定 重量法

Determination of atmospheric articles PM10 and PM2.5 in ambient air by gravimetric method
標準號:HJ 618-2011
基本信息
標準號:HJ 618-2011
發布時間:2011-09-08
實施時間:2011-11-01
首發日期:
出版單位: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
出版機構: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起草單位: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國家環境分析測試中心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PM10 和PM2.5 的重量法。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中PM10 和PM2.5 濃度的手工測定。本標準的檢出限為0.010 mg/m3 (以感量0.1mg 分析天平,樣品負載量為1.0 mg,采集108m3空氣樣品計)。
標準摘要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中PM10 和PM2.5 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PM2.5 和PM10 的重量法。 本標準是對《大氣飄塵濃度測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6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將飄塵改為可吸入顆粒物(PM10);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三章內容; ——增加了PM10 和PM2.5 的術語和定義; ——對PM10 采樣器性能指標進行了修改,將切割粒徑Da50=(10±1)μm 改為Da50=(10±0.5)μm;捕集效率的幾何標準差σg≤1.5 改為σg=(1.5±0.1)μm。全部性能指標要求符合《PM10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93-2003)中的規定; ——增加了PM2.5 采樣器性能指標,切割粒徑Da50=(2.5±0.2)μm;捕集效率的幾何標準差為σg=(1.2±0.1)μm;其他性能指標要求符合《PM10 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93-2003)中的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6 年10 月10 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大氣飄塵濃度測定方法》(GB 6921-86)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A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修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國家環境分析測試中心。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1 年9 月8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
標準目錄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1 4 方法原理 1 5 儀器和設備1 6 樣品 2 7 分析步驟 2 8 結果計算與表示 2 9 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3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采樣器流量校準方法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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