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Rubber and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標準號:HJ 1207-2021
本標準規定了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中,塑料合成革制造超細纖維生產工序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79 執行,電鍍工序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985 執行,涂裝工序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1086 執行。排污單位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再生橡膠和再生塑料制造排污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發布后,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的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化學工業》(HJ 947)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 言 ii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 2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2
5 監測方案制定3
6 信息記錄和報告9
7 其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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