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 3:pharmaceutical industry
標準號:DB36/ 1101.3-2019
本部分規定了醫藥制造行業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生產工藝與管理要求、監測與監督實施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現有醫藥制造行業生產過程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新、擴、改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專供藥物生產的醫藥中間體企業及其生產設施,以及藥物研發機構及其試驗設施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防治與管理。
DB36/ 110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分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印刷業
——第2部分:有機化工行業
——第3部分:醫藥制造業
——第4部分:塑料制品業
——第5部分:汽車制造業
——第6部分:家具制造業
……
本部分為DB36/ 1101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康長安、鄒新、于雯、陳小軍、徐潔、儲險峰、周斌彬、劉晶、胡波、羅小龍。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與定義 2
4 排放控制要求 4
5 生產工藝與管理要求 6
6 監測要求 6
7 實施與監督 8
附錄 A(規范性附錄) 處理效率的計算方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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