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for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s
標準號:GB 20952-2020
本標準規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儲存、加油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氣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加油站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 排污許可證核發 及其建成后的油氣排放管理。新的排放標準實施后,現有企業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與新標準不一致的,應當在新標準規定生效的時限前變更排污許可證。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加油站在卸油、儲存、加油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加油站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7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調整適用范圍為汽油(包括含醇汽油);
——增加了加油站對油氣回收系統檢查維護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指標監測的要求;
——增加了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油氣泄漏濃度的限值要求;
——增加了加油站企業邊界油氣濃度限值要求;
——增加了卸油油氣排放控制操作規程;
——增加了加油油氣排放控制與車載加油油氣回收系統兼容的要求;
——增加了附錄B中對非聯通埋地油罐密閉性檢測要求;
——增加了附錄C中對一個真空泵帶多條加油槍氣液比檢測的要求;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E油氣回收在線監測系統技術要求;
——修改了油氣回收系統技術評估的具體要求;
——修改了在線監測系統預報預警條件,刪除了通過數據能夠分析油氣回收系統的密閉性、油氣回收管線的液阻的要求;
——修改了油氣處理裝置停止運行的壓力感應建議值;
——修改了原標準附錄E在線監測系統壓力和氣液比校核方法,變更為附錄F;
——刪除了附錄D中對油氣處理裝置排放濃度檢測應在環境溫度不低于20℃進行的要求。
本標準是對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附錄A~附錄D為規范性附錄,附錄E~附錄G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編制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0年12月21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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