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esticide industry
標準號:GB 39727-2020
本標準規定了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農藥制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農藥制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也適用于供農藥生產的農藥中間體企業及其生產設施,以及農藥研發機構及其實驗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農藥制造工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農藥制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附錄 A、附錄 B 和附錄 C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全華環保技術標準研究中心、中國農藥工業協會、沈陽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 言 II
1 適用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2
4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5
5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7
6 企業邊界污染物監控要求11
7 污染物監測要求11
8 實施與監督13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常見農藥中間體品種 14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農藥制造工業排放的典型大氣污染物 15
附 錄 C (資料性附錄) 廠區內 VOCs 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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