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art 9 emergency monitoring and special subject monitoring
標準號:HJ 442.9-2020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突發環境事件和專題監測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突發環境事件監測和專題監測的方案和預案制定與修訂、樣品采集、分析和質量控制等工作。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規范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保護生態環境,保證全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科學性、準確性、系統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8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后標準由下列十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總則
第二部分數據處理與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質監測
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
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監測
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監測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
第九部分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
第十部分評價及報告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九部分,針對近岸海域突發環境事件監測和專題監測的方
案和預案制定與修訂、樣品采集、分析和質量控制等工作,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
——增加了綠潮的定義和相關內容;
——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與方案修訂,完善了監測方法選用、應急監測頻次調整要求;
——取消了科研監測相關內容和生境損耗定義等。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遼寧省大連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0 年12 月16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1年03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言 Ⅱ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近岸海域應急監測2
5 近岸海域專題監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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