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CHINA 6)
標準號:GB 18352.6-2016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實際行駛排放(RDE)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加油過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實際行駛排放(RDE)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氣型式檢驗的要求和確認,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的型式檢驗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用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生產企業的要求下,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kgR M1、M2、N1和N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檢驗。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的規定通過第六階段型式檢驗的汽車。使用附錄K中未包含燃料種類的汽車可參照本標準相關規定執行。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機動車污染排放,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第六階段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和判定方法。生產企業有義務確保所生產和銷售的車輛,滿足本標準所規定的在用符合性要求。 與GB 18352.5-2013《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相比,本標準的主要變化有: ——變更了I型試驗測試循環,加嚴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汽油車排放顆粒物數量測量要求; ——將實際行駛污染物排放(RDE)試驗定為II型試驗; ——加嚴了VI型試驗項目和限值; ——修訂了對車載診斷系統的監測項目、閾值及監測條件等技術要求; ——修訂了獲取汽車車載診斷系統和汽車維護修理信息的相關要求; ——修訂了生產一致性檢查的判定方法和在用符合性檢查的相關要求; ——修訂了試驗用燃料的技術要求; ——增加了加油過程污染物控制要求; ——增加了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的試驗要求。 本標準部分修采用歐盟(EC)No715/2007法規《關于輕型乘用車和商用車排放污染物的型式核準以及獲取汽車維護修理信息的法規》和(EC)No 692/2008法規《對(EC)No715/2007法規關于輕型乘用車和商用車排放污染物的型式核準以及獲取汽車維護修理信息的執行和修訂的法規》、聯合國歐盟經濟委員會ECE R83-07法規《關于根據發動機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準車輛的統一規定》、聯合國歐盟經濟委員會《關于世界協調的輕型車測試程序(WLTP)技術法規》(GTR15)及其修訂法規的有關技術內容。 本標準與歐盟法規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輕型汽車的定義和分類沿用GB 18352.5-2013的要求; ——對I型試驗的測試程序進行了修改,采用輕型車測試程序WLTP; ——II型試驗改為RDE試驗,原II型試驗按照GB 18285和GB 3847執行; ——對原IV型試驗進行了修改; ——VI型試驗增加對柴油車以及NOx的控制要求; ——增加了對加油過程污染物試驗要求; ——加嚴了各項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積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試驗要求; ——增加了催化轉化器載體體積、貴金屬總含量及貴金屬比例的試驗要求; ——修訂了生產一致性檢查的判定方法,新增了催化轉化器、炭罐的生產一致性檢查要求; ——在用符合性增加了蒸發排放和加油過程污染物排放的檢查要求; ——增加了確認性檢查; ——修改了OBD的技術要求; ——修改了試驗用基準燃料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OBD部分修改采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CCR Title13法規中Section 1968.2《故障和診斷系統要求——2004及之后車型年乘用車、輕型卡車和中型車及發動機》及其修訂法規的有關技術內容。 ——修改采用了OBD II相關技術要求; ——修改采用了獲取汽車車載診斷系統和汽車維護修理信息的相關要求; ——修改采用蒸發試驗相關技術要求。 本標準附錄A、附錄C~R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學、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收、廈門市環境保護機動車污染控制技術中心、北京市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6年11月24日批準。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即可依據本標準進行型式檢驗,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應符合本標準要求。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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