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onitoring during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標準號:HJ 25.2-2019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的基本原則、程序、工作內容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環境監測。 本標準不適用于建設用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監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為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建設用地環境監督保護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的原則、程序、工作內容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4 年,此次為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標準名稱由《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修改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2.適用范圍參照標準名稱作相應修改;
3.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的相關標準內容;
4.增加了“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術語和定義,刪除了“場地”“污染場地”的術語和定義,修改了“關注污染物”的術語和定義;
5.將“修復工程驗收”修改為“修復效果評估”,將“深層土壤”修改為“下層土壤”;
6.完善了監測項目和洗井要求的相關內容,細化了土壤垂向采樣間隔和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布點等內容。
本標準與以下標準同屬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系列環境保護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 25.5);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25.6)。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9 年12 月5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 年12 月5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 言 ii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基本原則、工作內容及工作程序 2
5 監測計劃制定 3
6 監測點位布設 4
7 樣品采集 9
8 樣品分析 11
9 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11
10 監測報告編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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