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soil and groundwater self-monitoring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標準號:HJ 1209-2021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監測結果分析,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監測報告編制,監測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在產工業企業內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其他工業企業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貯存場和填埋場的監測,國家已發布相應技術規定的,從其規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控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監測結果分析,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監測報告編制,監測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 A~附錄 D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 言 ii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 1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2
5 監測方案制定2
6 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5
7 監測結果分析6
8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6
9 監測報告編制7
10 監測管理 7
附錄 A(資料性附錄) 建議收集的資料清單8
附錄 B(資料性附錄) 重點監測單元清單9
附錄 C(資料性附錄) 污染物濃度趨勢分析方法示例10
附錄 D(資料性附錄)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編制的參考格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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