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在安全評價、設計、建設和開采過程中對礦井空氣、礦井通風、通風設備及通風設施、局部通風、礦井防塵和有毒有害物質監測的通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評價、設計、建設和開采。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礦、煤系硫鐵礦及其他與煤共生礦藏的開采。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提出并監督實施。
本標準由山東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鼎安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鹿洪有、張國玉、呂學強、韓學海、安伯超、劉遵利、孫慶鵬、霍志超、高俊勃、胡強強、郝繼寶、王艷艷、高成章、張省軍、王云生、孫延瑞、王希剛。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前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總則 2
5 礦井空氣 2
5.1 礦井空氣成分 2
5.2 礦井氣候條件 3
6 礦井通風 4
6.1 礦井通風系統 4
6.2 通風構筑物 5
6.2.1 基本要求 5
6.2.2 風門的要求 5
6.2.3 風橋的要求 5
6.2.4 風窗的要求 5
6.2.5 密閉(擋風墻)的要求 5
6.2.6 測風站的要求 6
6.3 礦井通風系統圖 6
6.4 礦井需風量計算、分配與調節 6
7 通風設備及通風設施 11
7.1 礦井主要通風機 11
7.2 礦井主要通風機附屬裝置 11
7.3 礦井輔助通風機 11
7.4 多級站通風系統 11
8 局部通風 12
9 礦井防塵 13
10 有毒有害物質監測 13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通風系統圖圖例 15
參考文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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