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for basin Part 5: Shandong Peninsula basin
標準號:DB37/ 3416.5-2018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半島流域內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醫療機構之外的所有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有關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半島流域內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醫療機構之外的現有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DB37/ 3416《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目前計劃發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南四湖東平湖流域;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第4部分:海河流域;
——第5部分:半島流域。
本部分為DB37/ 3416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部分代替DB37/ 676—2007《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與DB37/ 676—2007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明確了流域范圍;
——調整了第二類污染物的控制因子;
——加嚴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部分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部分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謝剛、史會劍、李玄、蘇志慧、許穎。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7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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