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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頻廣播接收機測量方法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n radio receivers for FM broadcast transmissions
標準號:GB/T 6163-2011
基本信息
標準號:GB/T 6163-2011
發布時間:2011-12-30
實施時間:2012-05-01
首發日期:1985-06-21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李默、李強、謝于迪、吳蔚華、王湘、王庚、祁家堃、李泰楨、郁文、吳麗莎、王寶紅、鄭晨、顧焰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廣播、電視發送與接收設備
ICS分類:無線電接收機
提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起草單位: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三研究所、國家廣播電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電子電器產品監督檢驗所、東莞市德生通用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廣州市銳豐音響公司、索尼(中國)有限公司、信息產業部第五研究所、佛山市三水好幫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歸口單位:全國音頻、視頻及多媒體系統與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42)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主管部門:全國音頻、視頻及多媒體系統與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42)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調頻廣播接收機的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工作頻率為87MHz~108MHz的單聲和立體聲調頻廣播接收機(包括調諧器、汽車收音機、組合機中的調頻收音部分;以及專用調頻廣播接收機———以上統稱接收機)進行電聲性能測量的標準測量方法。
標準摘要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與IEC60315-4:1997《各種發射類別的無線電接收機的測量方法 第4部分:調頻聲音廣播 發射接收機》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GB/T6163—1985《調頻廣播接收機測量方法》。 本標準與GB/T6163—198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名詞術語及規定”中的每項英文名稱。 ———將原標準2.8“標準調制度”中標準調制度規定為30%調整為3.8標準調制度規定為100%。 ———將原標準的2.8.2“標準立體聲調制度”100%(±75kHz頻偏),修改為:100%(±74.25kHz頻偏)。將導頻信號占10%(±7.5kHz頻偏),修改為:10%。將主、副信號的合成信號占90%(±67.5kHz頻偏),修改為:90%。將立體聲復合信號的頻譜圖中的立體聲調制度 100%(±75kHz頻偏),修改為:100%(±74.25kHz頻偏)。并將圖1“立體聲復合信號的頻譜圖”中的標準立體聲調制度100%(±75kHz頻偏),修改為100%(±74.25kHz頻偏)(見3.8.2)。 ———將原標準的2.8.2中的表3“立體聲調制信號的頻偏分配”,調制度100%及30%時的導頻信號7.5kHz修改為:6.75kHz(見3.8.2)。 ———增加了第10章“自動搜索系統特性”。 ———將原標準第9章“雙信號選擇性”中9.1測量方法中的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增加了“如果需要,接收機的干擾信號的調制度偏差可為±40kHz”;將圖21“雙信號選擇性”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見第11章)。 ———將原標準第10章“中頻抑制”中10.1測量方法中的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原標準中圖22增加了“輸入信號電平—小于限幅電平3dB”,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見第12章)。 ———將原標準第11章“鏡像抑制”中11.1.1測量方法中增加了“在調諧頻率的輸入信號應低于限幅電平3dB”;將原標準圖24中增加了“測試頻率—88,108 MHz;輸入信號電平—小于限幅電平3dB;頻偏—±75kHz。”(見第13章)。 ———將原標準第12章“假響應抑制”中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增加了“輸入信號電平—小于限幅電平3dB”。(見第14章)。 ———將原標準第13章“俘獲比”中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見第15章)。 ———將原標準第15章“調諧特性”中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見第17章)。 ———將原標準第16章“射頻互調”中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將“測量所用的頻率間隔Δf 應不小于300kHz,并一直測到±2.2 MHz”,修改為“測量所用的頻率間隔Δf 從 ±400kHz~±2.2MHz”(見第18章)。 ———將原標準第17章“整機電壓諧波失真”中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新標準中增加了19.6“供電電壓改變時的失真”、19.7“環境溫度引起的失真”。 ———增加了第22章“降壓特性”。 ———將原標準第20章“整機電壓頻率特性”中的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見第23章)。 ———將原標準第22章“交流聲”中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見第25章)。 ———將原標準第23章“單信號哨叫”中的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見第26章)。 ———將原標準第25章“音頻機震”中的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見第28章)。 ———將原標準第26章“高頻機震”中的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見第29章)。 ———將原標準第27章“頻率范圍”中的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見第30章)。 ———將原標準第28章“中頻頻率”中的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見第31章)。 ———將原標準第31章“調諧頻率的變化”中的頻偏±22.5kHz修改為:±75kHz(見第34章)。 ———將原標準的第33章本振輻射中的電磁兼容GB6114—1985《廣播接收機干擾特性測量方法》 標準,改為:GB13837—2003《聲音和電視廣播接收機及有關設備無線電騷擾特性限值和測量方法》(見第36章)。 ———將原標準的第36章“分離度”中的頻偏±20.25修改為:±67.5kHz(見第39章)。 ———將原標準的第37章“非線性串音”中的頻偏±20.25修改為:±67.5kHz(見第40章)。 ———將原標準的第38章“平衡度”中的頻偏±20.25修改為:±67.5kHz(見第41章)。 ———將原標準的第39章“立體聲的同一性”中的頻偏±20.25修改為:±67.5kHz(見第42章)。 ———增加第45章“對RDS引起干擾的測量”,加入到本標準中。 ———增加了測量項目。 ———基本參數進行了修改。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音頻、視頻及多媒體系統與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42)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三研究所、國家廣播電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電子電器產品監督檢驗所、東莞市德生通用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廣州市銳豐音響公司、索尼(中國)有限公司、信息產業部第五研究所、佛山市三水好幫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默、李強、謝于迪、吳蔚華、王湘、王庚、祁家堃、李泰楨、郁文、吳麗莎、王寶紅、鄭晨、顧焰。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T6163—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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