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industry
標準號:GB 39728-2020
本標準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同時對溫室氣體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協同控制要求。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以及燃料燃燒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關于天然氣凈化廠脫硫尾氣排放執行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1999〕48號)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集團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 言 II
1 適用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2
4 天然氣凈化廠硫磺回收裝置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5
6 污染物監測要求10
7 實施與監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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