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ackers
標準號:GB 3883.16-2008
本部分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本部分是關于釘釘機的專用要求,必須與等同采用IEC6074512003(3.2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3883.1—2005《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745-2-16:2008(2.0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釘釘機的專用要求》,本部分實施之日起代替GB3883.16—1993。 本標準與GB3883.16—199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1) 第1章適用范圍1.1改換為:本部分適用于普通用途釘釘機。本部分不適用于工業產品設備的釘釘機。2) 第3章 定義中刪去原2.2.23正常負載定義,增加釘釘機、操動系統、單序操動、有序操動、無序操動、選擇性操動、自復位操動、操動、操作控制器、工件接觸器的定義。3) 原第4章“試驗一般注意事項”改為第5章“試驗的一般要求”,并增加5.101。4) 原第7章“標志”修改為第8章“標志和說明書”;刪去7.1修改中已放入第一部分的額定輸入功率或電流、每分或每秒最大操作次數的標志;刪除原7.13增加,而對第一部分8.12.1作增加,并增加8.12.101釘釘機的安全說明書;對8.12.2b)增加101)至105)。5)原11.4“工具按正常負載的規定運行,運行期等于額定運行時間,在缺乏有關標志時,則運行30min。在運行期結束時測量溫升”,改換為12.2的內容。6)原16.2修改,“第一段改換為:工具按正常負載規定,但不裝接合件,以1.1倍額定電壓斷續運行24h,再以0.9倍額定電壓斷續運行24h”,替換成17.2改換的內容。7)增加18.12改換的內容。8)原18.1增加的“釘釘機應具有避免不當心起動可能連續射出接合件,供質量大于3g或穿透長度大于25mm 的接合件使用的釘釘機應設計成:如果制造廠預知的任何接合件在離開工具處射入空氣的速度大于或等于15m/s,那么除非以工具最大質量的1.25倍或工具最大質量上加上5N 的力(兩者取大的)將工具壓在工件上,否則工具就不能運行”,用本部分的19.101至19.105來替換。9)對原21.18.1進行了修改。10)按照第一部分,將規范性附錄K“電池式工具和電池盒”、附錄L“提供電源聯接或非隔離源的電池式工具和電池盒”作為本部分附錄。
本部分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GB38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是關于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標準,由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和第二部分專用要求組成。GB3883的結構及名稱如下: GB3883.1《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2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螺絲刀和沖擊扳手的專用要求》 GB3883.3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砂輪機、拋光機和盤式砂光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4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非盤式砂光機和拋光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5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圓鋸的專用要求》 GB3883.6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電鉆和沖擊電鉆的專用要求》 GB3883.7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錘類工具的專用要求》 GB3883.8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電剪刀和電沖剪的專用要求》 GB3883.9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攻絲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10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電刨的專用要求》 GB3883.11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往復鋸(曲線鋸、刀鋸)的專用要求》 GB3883.12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混凝土振動器的專用要求》 GB3883.13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不易燃液體電噴槍的專用要求》 GB3883.14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鏈鋸的專用要求》 GB3883.15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修枝剪的專用要求》 GB3883.16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釘釘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17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木銑和修邊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18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電動石材切割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19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管道疏通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20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帶鋸的專用要求》 GB3883.21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捆扎機的專用要求》 本部分是關于釘釘機的專用要求,必須與等同采用IEC6074512003(3.2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3883.1-2005《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745216:2008(2.0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釘釘機的專用要求》,本部分實施之日起代替GB3883.16-1993。 本標準與GB3883.16-199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 第1章適用范圍1.1改換為:本部分適用于普通用途釘釘機。本部分不適用于工業產品設備的釘釘機。 2) 第3章 定義中刪去原2.2.23正常負載定義,增加釘釘機、操動系統、單序操動、有序操動、無序操動、選擇性操動、自復位操動、操動、操作控制器、工件接觸器的定義。 3) 原第4章試驗一般注意事項改為第5章試驗的一般要求,并增加5.101。 4) 原第7章標志修改為第8章標志和說明書;刪去7.1修改中已放入第一部分的額定輸入功率或電流、每分或每秒最大操作次數的標志;刪除原7.13增加,而對第一部分8.12.1作增加,并增加8.12.101釘釘機的安全說明書;對8.12.2b)增加101)至105)。 5) 原11.4工具按正常負載的規定運行,運行期等于額定運行時間,在缺乏有關標志時,則運行30min。在運行期結束時測量溫升,改換為12.2的內容。 6) 原16.2修改,第一段改換為:工具按正常負載規定,但不裝接合件,以1.1倍額定電壓斷續運行24h,再以0.9倍額定電壓斷續運行24h,替換成17.2改換的內容。 7) 增加18.12改換的內容。 8) 原18.1增加的釘釘機應具有避免不當心起動可能連續射出接合件,供質量大于3g或穿透長度大于25mm 的接合件使用的釘釘機應設計成:如果制造廠預知的任何接合件在離開工具處射入空氣的速度大于或等于15m/s,那么除非以工具最大質量的1.25倍或工具最大質量上加上5N 的力(兩者取大的)將工具壓在工件上,否則工具就不能運行,用本部分的19.101至19.105來替換。 9) 對原21.18.1進行了修改。 10) 按照第一部分,將規范性附錄K電池式工具和電池盒、附錄L提供電源聯接或非隔離源的電池式工具和電池盒作為本部分附錄。 本部分中寫明適用的,表示GB3883.1-2005中的相應條文適用;本部分中寫明改換的,則應以本部分中的條文為準;本部分寫明修改的,表示GB3883.1-2005相應條文中的相關內容應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內容為準,而該條文中其他內容仍適用;本部分寫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3883.1-2005的相應條文外,還應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條文。 本部分由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電動工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CAS/TC68)歸口并負責解釋。 本部分由上海電動工具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劉江、李邦協。 本部分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3883.16-1993。 |
前言Ⅲ 1 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定義1 4 一般要求2 5 試驗的一般要求2 6 空章2 7 分類2 8 標志和說明書2 9 防止觸及帶電零件的保護3 10 起動3 11 輸入功率和電流3 12 發熱3 13 泄漏電流3 14 防潮性3 15 電氣強度3 16 變壓器及其相關電路的過載保護4 17 耐久性4 18 不正常操作4 19 機械危險4 20 機械強度5 21 結構5 22 內部布線5 23 組件5 24 電源聯接和外接軟線5 25 外接導線的接線端子5 26 接地裝置5 27 螺釘與聯接件5 28 爬電距離、電氣間隙和絕緣穿通距離5 29 耐熱性、阻燃性和耐電痕化6 30 防銹6 31 輻射、毒性和類似危險6 附錄7 參考文獻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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