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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術語

Terms for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標準號:GB/T 16162-2009
基本信息
標準號:GB/T 16162-2009
發布時間:2009-03-31
實施時間:2009-11-01
首發日期:1996-01-25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袁安存、張仁平、黃耀絫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通信網絡綜合
ICS分類:
47.020;33.040
提出單位:交通運輸部
起草單位:大連海事大學、中國交通通信中心
歸口單位:交通部信息通信及導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的基本術語。本標準適用于GMDSS專業范圍內的各種標準的制定,各類技術文件的編制,也適用于科研、教學等方面技術術語的規范。
標準摘要
本標準代替GB/T 16162-1996《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術語》。本標準與GB/T16162-1996 相比,主要技術差異如下: ---2.1基本概念,將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約1988年修正案合并為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一個術語和定義(見2.1.7),修改了無線電規則、船舶配備要求、遇險報警三個術語和定義(見2.1.11、2.1.18和2.1.19),增加了國際移動衛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國際水道測量組織、國際電信聯盟、中國船舶報告系統、日本船舶報告系統、韓國船舶報告系統、GMDSS系統船舶、船舶保安警報系統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統10個術語和定義(見2.1.3、2.1.4、2.1.5、2.1.6、2.1.33、2.1.36、2.1.37、2.1.39、2.1.40和2.1.41); ---原第5章遇險和安全通信修改為2.2遇險、緊急和安全通信,修改了遇險報警轉發、遇險收妥確認、遇險優先申請信息三個術語和定義(見2.2.10、2.2.11和2.2.12),增加了無線電話報警信號一個術語和定義(見2.2.66); ---原第3章衛星通信部分術語拆分為2.3 海事衛星通信系統和2.4 國際搜救衛星系統兩個部分; ---2.3海事衛星通信系統中刪除了空間無線電通信、空間系統、衛星系統、衛星網絡、衛星鏈路、多衛星鏈路、饋線鏈路、有源衛星、反射衛星、靜止衛星、靜止衛星軌道、公眾電話交換網、分組交換網、開放網絡和分組交換15 個術語和定義(見1996 版的3.1、3.2、3.3、3.4、3.5、3.6、3.7、3.8、3.9、3.10、3.11、3.52、3.53、3.61和3.62),將艙外設備、艙外安裝設備與艙內設備、艙內安裝設備分別合并為艙外設備、艙內設備二個術語和定義(見2.3.33、2.3.34),修改了日常優先級的術語和定義(見2.3.38),增加了國際海事衛星D+系統、國際海事衛星F 系統、國際海事衛星M 系統、國際海事衛星迷你C 系統、國際海事衛星迷你M 系統、國際海事衛星M4系統、國際海事衛星P系統、國際海事衛星手持機、互聯網北京站特服號碼61、寬帶全球區域網絡業務和移動包數據業務11 個術語和定義(見2.3.5、2.3.7、2.3.8、2.3.9、2.3.10、 2.3.11、2.3.12、2.3.13、2.3.62、2.3.63和2.3.64); ---2.4國際搜救衛星系統中刪除了搜尋遇險船舶空間系統、衛星搜救跟蹤系統二個術語和定義(見1996版的3.71、3.72),修改了低極軌道搜救衛星系統、服務區二個術語和定義(見3.4.1、3.4.5); ---2.5地面通信中刪除了電臺、航空器電臺、地面電臺、移動電臺、陸地電臺、基地電臺、對講電話機、數據電話機和有害干擾九個術語(見1996版的4.23、4.24、4.25、4.27、4.28、4.29、4.44、4.45和4.56),修改了數字選擇呼叫、中頻通信、高頻通信、甚高頻通信、發射類別、單邊帶發射、指配頻率、成對頻率八個術語和定義(見2.5.7、2.5.14、2.5.15、2.5.16、2.5.48、2.5.49、2.5.51和2.5.52),增加了全呼、海呼、組呼(群呼)、選呼、海上業務呼叫、自動識別系統、自組織時分多址技術和船載航行數據記錄儀八個術語和定義(見2.5.18、2.5.19、2.5.20、2.5.21、2.5.22、2.5.53、2.5.54和2.5.55); ---2.6通信業務中刪除了主管部門、公眾通信、電信、無線通信、無線電通信業務、移動業務、傳真、電話技術、無線電話通信、無線電用戶電報通信、無線電用戶電報業務、遙令、空間遙令、空間跟蹤、電子郵件、受話人付費電話、數據通信、信用卡電話和會議電話19個術語和(見1996版的6.1、6.2、6.3、6.4、6.5、6.6、6.30、6.31、6.32、6.33、6.34、6.38、6.39、6.40、6.63、6.71、6.72、7.73和6.74),修改了限用操作員證書和特別業務費二個術語和定義(見2.6.53 和2.6.60),增加了金法郎、特別提款權和國際海事衛星通信三個術語和定義(見2.6.62、2.6.63和2.6.69)。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提出。 本標準由交通部信息通信及導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大連海事大學、中國交通通信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袁安存、張仁平、黃耀絫。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16162-1996。 |
標準目錄
前言Ⅲ 1 范圍1 2 術語和定義1 2.1 基本概念1 2.2 遇險、緊急和安全通信5 2.3 海事衛星通信系統10 2.4 國際搜救衛星系統16 2.5 地面通信系統17 2.6 通信業務22 中文索引28 英文索引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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