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高水平放射性廢液貯存廠房設計規定

Regulations for designing storage building of high level radioactive liquid waste
標準號:GB 11929-2011
基本信息
標準號:GB 11929-2011
發布時間:2011-12-30
實施時間:2012-12-01
首發日期:1989-12-21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李思凡、盧濤、陳勇、劉郢、逯迎春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核材料、核燃料生產、處理設備和設施
ICS分類:核能工程
提出單位: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起草單位: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
歸口單位: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8)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主管部門: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8)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高水平放射性廢液貯存廠房設計所涉及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乏燃料后處理產生的高放廢液貯存廠房設計。
標準摘要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均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11929—1989《高水平放射性廢液貯存廠房設計規定》。本標準與GB11929—1989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用GB18871代替了GB4792及GB8703;增加了EJ588、EJ849、EJ877、EJ/T681、EJ/T938、EJ/T939; ———刪除了“術語”章節; ———刪除了“廠址選擇”章節; ———在總則中強調了“高放廢液貯存廠房屬于后處理廠的一部分,應與后處理廠在同一廠址建設”(見3.1); ———增加了廠房建(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分級要求(見4.1); ———將原標準中的附錄A 取消,表格內容移入本標準的4.3.1,并作了相應修改; ———增加了廠房通風系統設計要求(見4.3.4); ———將原標準中的10.1、10.2、10.3的內容移入本標準的4.3“貯存廠房設計原則”中,作為4.3.5、4.3.6、4.3.7,并作了相應的修改; ———增加貯槽補水和補酸裝置(見5.1.9); ———增加了貯槽的酸度檢測要求(見5.2c)); ———增加了第6章“放射性廢物管理”,增加了放射性廢物最小化的考慮,并將原標準中的9.1.4、9.1.5的內容移入此章(見第6章); ———第7章“安全分析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EJ/T681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將原標準中的8.1“最大可信事故”與8.2“事故的預防”合并作為本標準的7.1“安全分析”,相關內容進行了精簡和完善,增加了編制安全分析報告的要求(見7.1.3); ———第8章根據GB18871及EJ849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第9章“應急考慮”在原標準的第10章“應急措施”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原標準的10.1~10.3移入本標準的4.3,本章內容主要考慮設計階段對應急的考慮; ———根據EJ588增加了“退役考慮”(見第10章); ———刪除附錄A。 本標準由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8)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思凡、盧濤、陳勇、劉郢、逯迎春。 本標準所代替的標準歷次發布情況為: ———GB11929—1989。 |
標準目錄
前言 Ⅰ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總則 1 4 貯存廠房 1 5 貯槽 4 6 放射性廢物管理 5 7 安全分析和環境影響評價 5 8 輻射安全與監測措施 6 9 應急考慮 6 10 退役考慮 6 |
推薦檢測機構
申請入駐
暫未檢測到相關機構,邀您申請入駐~
推薦認證機構
申請入駐
暫未檢測到相關機構,邀您申請入駐~
推薦培訓機構
申請入駐
暫未檢測到相關機構,邀您申請入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