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groundwater
標準號:HJ 164-2020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環境監測井建設與管理、樣品采集與保存、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資料整編等方面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區域層面、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污染源及周邊等區域的地下水環境的長期監測。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環境監測可參照執行。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地下水環境,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環境監測井建設與管理、樣品采集與保存、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資料整編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是對《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2004)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4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環境監測井的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污染源及周邊等區域的地下水監測點的布設;
——增加了環境監測井的標識;
——取消了信息系統建設;
——取消了地下水監測實驗室質量控制指標等相關內容的規范性附錄;
——補充完善了環境監測井的建設與管理、樣品采集、監測項目、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2004)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 B~附錄 F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河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生態環境部宣傳教育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0 年 12 月 1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 言ⅱ
1 適用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1
4 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3
5 環境監測井建設與管理6
6 監測采樣9
7 樣品保存與運輸、交接與貯存 13
8 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14
9 監測數據處理14
10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16
11 資料整編18
附錄 A(規范性附錄) 地下水環境監測井標識 18
附錄 B(資料性附錄) 監測井建設及報廢相關記錄表格 23
附錄 C(資料性附錄) 地下水采樣參考方法29
附錄 D(資料性附錄) 水樣保存、容器的洗滌和采樣體積技術指標 33
附錄 E(資料性附錄) 監測報表格式35
附錄 F(資料性附錄) 污染源地下水中的潛在特征項目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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