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art 6 offshore biological monitoring
標準號:HJ 442.6-2020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生物監測的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分析、質量控制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的生物監測。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規范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保護生態環境,保證全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科學性、準確性、系統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8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后標準由下列十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總則
第二部分數據處理與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質監測
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
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監測
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監測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
第九部分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
第十部分評價及報告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六部分,修訂主要針對原標準中近岸海域生物監測的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
——按照例行監測項目和其他監測項目對監測內容進行了規定;
——增加確定葉綠素a 檢出限的內容;
——用大型底棲生物定性和定量采樣替代了原底上生物和底內生物采樣。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遼寧省大連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0 年12 月16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1年03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言 Ⅱ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的一般要求3
5 生物樣品采集、保存和運輸3
6 生物樣品分析 5
7 生物監測質量控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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