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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泥工業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ement industry
標準號:HJ 847-2017
基本信息
標準號:HJ 847-2017
發布時間:2017-07-27
實施時間:2017-07-27
首發日期:
出版單位: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
出版機構: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安徽海螺建材設計研究院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水泥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獨立粉磨站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水泥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執行。
標準摘要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核發機關核發排污許可證時,對位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屬于國家或地方已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或者生產裝置,應不予核發水泥工業排污許可證。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安徽海螺建材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7 年07 月27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7 年07 月27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
標準目錄
前言ⅱ 1 適用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2 4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2 5 產排污環節對應排放口及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 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17 7 自行監測管理要求18 8 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 22 9 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28 10 合規判定方法32 附錄A(資料性附錄)京津冀等重點區域錯峰生產要求 35 附錄B(資料性附錄)水泥工業廢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36 附錄C(資料性附錄)水泥工業廢水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38 附錄D(資料性附錄)水泥工業排污單位年度執行報告編制參考表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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