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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安全要求 第4部分:評價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lifts—Part 4: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requirements
標準號:GB/T 24803.4-2013
基本信息
標準號:GB/T 24803.4-2013
發(fā)布時間:2013-12-31
實施時間:2014-07-01
首發(fā)日期: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陳鳳旺、蔡金泉、姚姚、徐冠鵬、袁柳琴、王曉麟等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電梯
ICS分類:電梯、自動扶梯
提出單位: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96)
起草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機械化研究分院。
歸口單位: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96)
發(fā)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主管部門: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96)
標準簡介
GB(/T)24803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a) 符合性評價機構對原型電梯、電梯、電梯部件或電梯功能進行符合性評價的要求(見第4章);b) 符合性評價機構的相關職責(見第4章);c) 符合性評價機構的條件,以及對GB/T27065—2004的指南和說明(見第5章和第6章關于電梯、電梯部件和電梯功能的評價)。
標準目錄
GB(/T)24803《電梯安全要求》分為4個部分: ——— 第1部分:電梯基本安全要求; ——— 第2部分:滿足電梯基本安全要求的安全參數; ——— 第3部分:電梯、電梯部件和電梯功能符合性評價的前提條件; ——— 第4部分:評價要求。 本部分為GB(/T)24803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TS22559-4:2011《電梯安全要求 第4部分:全球符合性認 證程序 認證要求》。 本部分與ISO/TS22559-4:2011的技術性差異及其原因如下: ———關于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做了具有技術性差異的調整,以適應我國的技術條件,調整的情 況集中反映在第2章“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中,具體調整如下: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18346 代替ISO/IEC17020;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19000 代替ISO9000; . 用修改采用國際標準的GB/T24803.2—2013 代替ISO/TS22559-2:2010; . 用修改采用國際標準的GB/T24803.3—2013 代替ISO/TS22559-3:2011;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27000 代替ISO/IEC17000;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27021 代替ISO/IEC17021;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27025 代替ISO/IEC17025; . 刪除了未引用的ISO/IEC17011。 ———本部分4.3.2b)用“所委托的驗證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代替ISO/TS22559-4:2011的“下列情況下允許申請方向另一個符合性認證機構申請:……”,并增加了注,以便于應用以及與我 國安全等效評價工作的實際情況一致。 ———本部分4.4.4用“當符合性評價機構對電梯、電梯部件或電梯功能的變更進行評價時,如果其驗證報告的簽發(fā)機構與原報告的簽發(fā)機構不一致時,符合性評價機構應從原報告持有者或簽發(fā)原報告的驗證機構處獲取相關信息”代替ISO/TS22559-4:2011的“當要求符合性認證機構對由另一符合性認證機構簽發(fā)的符合性證書的電梯、電梯部件或電梯功能的變更予以評價時,該符合性認證機構應從原證書持有者或簽發(fā)原證書的符合性認證機構處獲取相關信息”,以便于應用以及與我國安全等效評價工作的實際情況一致。 ———第5章用“符合性評價機構的條件”代替ISO/TS22559-4:2011 的“符合性認證機構的認可”,并刪除了ISO/TS22559-4:2011的5.3,以便章名與條款之間相對應。 本部分與ISO/TS22559-4:2011相比還做了下列編輯性修改: ———本部分3.4用“符合性評價機構”代替ISO/TS22559-4:2011的“全球符合性認證機構”,3.5用“基本安全要求”代替ISO/TS22559-4:2011的“全球電梯基本安全要求”,3.6 用“安全參數”代替ISO/TS22559-4:2011“全球安全參數”,以便于應用以及符合GB/T1.1—2009的有關規(guī)定。 ———因不適合我國國情,刪除了ISO/TS22559-4:2011中3.4的注。 ———關于參考文獻,本部分用我國對應的文件代替了ISO/TS22559-4:2011參考文獻中對應的文件。 本部分由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96)提出和歸口。 本部分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機械化研究分院。 本部分參加起草單位: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奧的斯電梯(中國)有限公司、通力電梯有限公司、西子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日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學電梯檢測中心、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申龍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種設備監(jiān)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院、國家電梯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江南嘉捷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博林特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巨人通力電梯有限公司、東南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蒂森電梯有限公司、華升富士達電梯有限公司、蘇州帝奧電梯有限公司、上海愛登堡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廣日電梯工業(yè)有限公司、上海永大電梯設備有限公司、廣東菱王電梯有限公司、西子電梯集團有限公司、河北東方富達機械有限公司、蘇州默納克控制技術有限公司、森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三洋電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陳鳳旺、蔡金泉、姚姚、徐冠鵬、袁柳琴、王曉麟、魯國雄、張鵬、孟慶東、唐志榮、戴行剛、佘昆、周春明、周衛(wèi)東、李振才、高德炎、鄭金伍、張壽林、孫寶亮、唐林鐘、陳曉君、蘇國明、張永濤、何自立、林建杰、賈硯華、劉春凱、荊華俊、劉永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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