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標準規定了運鈔車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運輸、貯存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已定型汽車底盤改裝而成的車輛,用于金融、保安服務行業運輸現金、金銀、珠寶、有價證券、重要憑證及其他重要物品。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QC/T 254-1998《運鈔車技術條件》及QC/T 255-1998《運鈔車防護性能試驗方法》,本標準與QC/T 254-1998、QC/T 255-1998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 修改了范圍(見1,1998版的1);
—— 修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2,1998版的2);
—— 修改了駕駛艙和押運艙的定義(見3.4、3.5,1998版的3.4、3.5);
—— 增加了車身涂層的要求(見5.1.3);
—— 增加了操縱性能、照明和信號裝置等的技術要求(見5.1.12,5.1.13);
—— 修改防雨密封性的要求(見5.1.14,1998版的5.1.13);
—— 增加內飾材料阻燃性的要求(5.2.1.1);
—— 修改了駕駛艙配置娛樂型設施的要求(見5.2.1.4,1998版的5.2.1.8);
—— 增加了副鎖機構等基本要求(見5.2.1.5);
—— 修改了押運艙安全頂窗的要求(見5.2.1.7,1998版的5.2.1.8);
—— 增加了強制換氣系統的要求(見5.2.1.8);
—— 修改了運鈔艙艙門鎖具的要求(見5.2.1.9,1998版的5.2.1.8);
—— 增加了視頻錄像系統、車輛信息管理系統等配置要求(5.2.3,5.2.5);
—— 增加了胎壓監測或爆胎應急安全裝置的要求(見5.3);
—— 增加了最高車速、車輛加速性能及最大爬坡度的試驗要求(見6.2,6.3,6.4);
—— 增加了防雨密封性的試驗要求(見6.5);
—— 修改了防護性能試驗方法(見6.7,1998版的6.3);
—— 增加了車門開啟力的試驗要求(見6.11);
—— 修改了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見8.3,1998版的8.2.4)。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14)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江西江鈴汽車集團改裝車股份有限公司、上汽大通汽車有限公司、重慶金冠汽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漢陽專用汽車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饒良星、徐忠淦、龔康、高國有、周國華、童愛東、劉濤、劉玉光、姜春生。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QC/T 254-1998.
——QC/T 255-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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