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measurement,control,and laboratory use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標準號:GB 4793.1-1995
本標準規定了專業用、工業過程用以及教育用電氣設備的通用安全要求,包括下述用途的設備和計算裝置:測量和試驗;控制;試驗室用;與上述設備和裝置一起使用的附件(如:樣品處理設備)。本標準適用于下面各項定義的、并且在規定的環境下使用的設備:A) 電氣測量和試驗設備指用電氣方法測量、指示或記錄一個或多個電量或非電量的設備,也包括非測量設備,如信號發生器、測量標準器、電源、換能器和發射機。B) 電氣控制設備指將一個或多個輸出量控制在規定值的設備。每個規定值可以由手動設置、本地或遠地程控,或者由一個或多個輸入變量控制。C) 電氣試驗室設備測量、指示、監示或分析物質或用于制備材料的設備。這種設備也可用于試驗室以外的地方。本標準適用于至少在下述環境條件下能安全使用的設備:--室內使用;--高度在2000m以下,或者由制造廠規定在2000m以上(見D9章);--溫度在5℃~40℃范圍內;--溫度低于31℃時最大相對濕度為80%;溫度為40℃時相對濕度線性降低至50%;--電源電壓波動不應超過標稱電壓的±10%;--其它供電電壓波動應按制造廠的規定;--瞬態過壓為設施類別(過壓類別)Ⅰ,Ⅱ(見附錄J),對于供電電源,最小和正常類別為Ⅱ類;--污染等級為1級或2級,見IEC 664《低壓系統絕緣配合,包括設備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中3.7.3條。1.1 本標準不包括:設備的可靠功能、性能或其它特性;維修(修理);維修(修理)人員的防護。1.2 不包括在本標準范圍內的設備:--電力設備,例如電力電子設備;--機床和機床控制裝置(見IEC 204《工業機構的電氣設備》);--0.5,1和2級交流瓦特-小時表(見IEC 521《0.5,1和2級交流瓦特-小時表》);--屬于IEC 601《醫用電氣設備》范圍內的醫療電氣設備;--屬于研究或教育范圍內的,把設備連接到人體的生物放大器;--低壓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的型式試驗和部分型式試驗組件(見IEC 439-1《低壓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組件 第一部分:型式試驗和部分型式試驗組件》);--構成建筑物電氣設施一部分的電路和設備(見IEC 364《建筑物的電氣設施》);--計算機、處理器和類似裝置,1.3條中規定的設備除外(見IEC 950《信息技術設備(包括電氣事務設備)的安全》);--與設備分離的變壓器(見IEC 742《隔離變壓器和安全隔離變壓器要求》);--家用設備(見IEC 33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用于易爆炸大氣中的設備(見IEC 79《易爆炸氣體的電氣設備》)。1.3 本標準僅適用于那些組成本標準范圍內設備一部分或設計成僅與設備一起使用的計算機、處理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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