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oundry industry
標準號:GB 39726-2020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鑄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鑄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鑄造用生鐵企業,以及鑄造企業內的高爐及燒結、球團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 GB 28663、GB28662 的相關規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鑄造工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鑄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遼寧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鑄造協會、沈陽鑄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 言ii
1 適用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2
4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5
5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7
6 企業邊界污染物監控要求9
7 污染物監測要求9
8 實施與監督10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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