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art 3 offshore sea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標準號:HJ 442.3-2020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水質監測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水質、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質監測(不包括入海河流入海斷面的入海污染物監測)。包括容器準備和洗滌、樣品采集、前處理、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規范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保護生態環境,保證全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科學性、準確性、系統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8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后標準由下列十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總則
第二部分數據處理與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質監測
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
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監測
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監測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
第九部分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
第十部分評價及報告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三部分,針對原標準中海水水質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和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內容,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
——細化了海水水質采樣裝置的相關內容;
——完善了海水水質現場測試項目、測試方法的選擇要求;
——修訂了部分海水水質樣品保存時間;
——補充了可選擇的海水水質標準分析方法;
——增加了現場測試質量控制和分析人員自我質量控制。
本標準的附錄A、B 為資料性附錄,附錄C~附錄G 為規范性附錄。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遼寧省大連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0 年12 月16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1年03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言 II
1 適用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一般要求 1
4 水質樣品采集、保存和運輸 2
5 水質樣品分析10
6 水質監測質量控制10
附錄A(資料性附錄) 水文氣象項目觀測方法14
附錄B(資料性附錄) 水質監測項目分析方法 15
附錄C(規范性附錄) 連續流動比色法測定河口與近岸海域海水中氨 22
附錄D(規范性附錄) 連續流動比色法測定河口與近岸海域海水中硝酸鹽氮和亞硝酸鹽
氮 26
附錄E(規范性附錄) 連續流動比色法測定河口與近岸海域海水中活性磷酸鹽 30
附錄F(規范性附錄) 連續流動比色法測定河口與近岸海域海水中活性硅酸鹽 33
附錄G(規范性附錄) 原子熒光法測定近岸海域海水中硒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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