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sulfide —Methylene blue spectrophotometric method
標準號:HJ 1226-2021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硫化物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測定。當取樣體積為 200 ml,使用 10 mm 光程比色皿時,方法檢出限為 0.01 mg/L,測定下限為 0.04 mg/L;使用 30 mm 光程比色皿時,方法檢出限為 0.003 mg/L,測定下限為 0.012 mg/L。注:30 mm 光程比色皿僅用于地下水或低于第一類標準的低濃度海水的測定,前處理法應采用“酸化-蒸餾-吸收”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中硫化物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硫化物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與《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修訂了適用范圍;
——修訂了方法檢出限;
——刪除沉淀分離法;
——增加了“酸化-蒸餾-吸收”前處理方法;
——增加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增加了“廢物處置”。
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 B 為資料性附錄。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1996 年 4 月 26 日批準發布的《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在相應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實施中停止執行。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遼寧省大連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驗證單位:遼寧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山東省青島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遼寧省鞍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遼寧省錦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遼寧省撫順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 言 ii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 1
4 方法原理 1
5 干擾和消除 2
6 試劑和材料 2
7 儀器和設備 3
8 樣品 4
9 分析步驟 4
10 結果計算與表示5
11 準確度5
12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6
13 廢物處置 6
14 注意事項 6
附錄 A(規范性附錄) 硫化物標準溶液的配制和標定7
附錄 B(資料性附錄) 方法的準確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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