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risk assessment of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標準號:HJ 25.3-2019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健康風險評估和土壤、地下水風險控制值的確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鉛、放射性物質、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風險評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為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建設用地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E、附錄F為規范性附錄,附錄D、附錄G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4年,此次為第一次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標準名稱由《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修改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2.適用范圍參照標準名稱作相應修改;
3.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的相關標準內容;
4.刪除了“場地”和“潛在污染場地”的術語和定義;
5.修改了“敏感用地”和“非敏感用地”的表述及其含義;
6.修正了部分污染物毒性與理化參數、推薦參數及計算公式。
本標準與以下標準同屬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系列環境保護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 25.5);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25.6)。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2019年12月5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年12月5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前 言 ii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工作程序和內容 2
5 危害識別技術要求 4
6 暴露評估技術要求 4
7 毒性評估技術要求 7
8 風險表征技術要求 8
9 計算風險控制值的技術要求 9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暴露評估推薦模型 11
附錄 B (規范性附錄) 污染物性質參數推薦值及外推模型 18
附錄 C (規范性附錄) 計算致癌風險和危害商的推薦模型 32
附錄 D (資料性附錄) 不確定性分析推薦模型 36
附錄 E (規范性附錄) 計算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的推薦模型 37
附錄 F (規范性附錄) 污染物擴散遷移推薦模型 42
附錄 G (資料性附錄) 風險評估模型參數推薦值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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