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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標準號:GB 13223-2011
基本信息
標準號:GB 13223-2011
發布時間:2011-09-29
實施時間:2012-01-01
首發日期:1991-10-29
出版單位: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
出版機構: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標準分類: 機電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ICS分類:13.040.40
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國電環境保護研究院
歸口單位:環境保護部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火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單臺出力65t/h 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氣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的火電廠;單臺出力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燃料的發電鍋爐。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的燃氣輪機組執行本標準中燃用天然氣的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標準摘要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改善環境質量,防治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進火力發電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1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訂,2003 年第二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規定了現有火電鍋爐達到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限值的時限; ——取消了全廠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規定; ——增設了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增設了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火電廠排放的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和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中的相關規定。 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大氣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大氣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國電環境保護研究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1 年7 月18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
標準目錄
前 言 ii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4 6 實施與監督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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