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標準號:DB37/ 2375-2019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工業爐窯特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現有工業爐窯的特征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業爐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山東省鋼鐵工業、建材工業、危險廢物焚燒等行業的爐窯裝置,其排放大氣污染物執行國家或山東省相應的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山東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2375—2013),與DB37/ 2375—2013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調整了污染物控制因子;
——加嚴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鉻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調整部分工業爐窯基準氧含量;
——明確了達標判定方法。
現有工業爐窯在執行本標準前的過渡期內,其排放的特征大氣污染物按照《山東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2375—2013)有關要求執行;工業爐窯排放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DB37/ 2376的有關要求執行。
本標準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生態環境規劃研究院、山東師范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玄、史會劍、蘇志慧、劉厚鳳、周艷明、李昕婧、魏敏。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3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前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2
4 技術內容 2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3
6 達標判定 5
7 實施與監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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