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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通用技術條件 現行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tegrated traffic command platform of public security

標準號:GA/T 114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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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標準號:GA/T 1146-2019
發布時間:2019-10-11
實施時間:2020-01-01
首發日期: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王長君、孫正良、蔡崗、吳曉峰、黃淑兵、繆新頓、孔晨晨、賈興無、童剛、李顓、周為鋼、鎮煌、曹鵬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交通管理綜合
ICS分類:道路車輛綜合
提出單位: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76)
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無錫華通智能交通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山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陜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歸口單位: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76)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主管部門: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76)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公安交通指揮系統中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分類、部署、運行環境、功能、安全、性能、驗證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的設計、建設和驗證。

標準摘要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T 1146—2014《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結構和功能》。與GA/T 1146—2014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見封面,2014年版的封面);
——修改了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定義(見3.1,2014年版的3.1);
——修改了基礎應用系統定義(見3.2,2014年版的3.2);
——刪除了突發道路交通事件定義(見2014年版的3.3);
——刪除了通行狀態定義(見2014年版的3.4);
——刪除了公路交通安全態勢定義(見2014年版的3.5);
——修改了分類(見4.1、4.2、4.3、4.4,2014年版的4.1.1、4.1.2、4.1.3、4.1.4);
——修改了應用(見5.1、5.2、5.3、5.4,2014年版的4.2.1、4.2.2、4.2.3、4.2.4);
——刪除了結構(見2014年版的第5章);
——增加了運行環境要求(見第6章);
——修改了功能配置(見7.1,2014年版的6.1);
——修改了道路通行狀態監測功能要求(見7.2.1.1,2014年版的6.2.1.1);
——修改了突發道路交通事件監測功能要求(見7.2.1.3,2014年版的6.2.1.2);
——修改了視頻監控功能要求(見7.2.1.2,2014年版的6.2.1.6);
——修改了交通管制監測功能要求(見7.2.1.4,2014年版的6.2.1.5);
——刪除了惡劣氣象監測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1.3);
——刪除了施工占道監測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1.4);
——修改了交通信號控制設置功能要求(見7.2.2.1,2014年版的6.2.2.1);
——修改了路面交通信息發布功能要求(見7.2.2.2,2014年版的6.2.2.2);
——修改了特勤任務控制與調度功能要求(見7.2.2.3,2014年版的6.2.2.3);
——刪除了臨時交通管制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2.4);
——修改了大型活動交通安保功能要求(見7.2.2.4,2014年版的6.2.2.5);
——增加了專項行動管理功能要求(見7.2.2.5);
——修改了布控管理功能要求(見7.2.3.1,2014年版的6.2.6.1);
——修改了預警管理功能要求(見7.2.3.2,2014年版的6.2.6.2);
——修改了軌跡查詢功能要求(見7.2.3.3,2014年版的6.2.6.3);
——修改了非現場違法取證功能要求(見7.2.4,2014年版的6.2.7);
——增加了重點車輛管控功能要求(見7.2.5);
——增加了車輛運行態勢分析功能要求(見7.2.6.1);
——增加了重點路段安全分析功能要求(見7.2.6.2);
——修改了交通違法態勢研判功能要求(見7.2.6.3,2014年版的6.2.4.2);
——修改了交通事故態勢研判功能要求(見7.2.6.4,2014年版的6.2.4.3);
——刪除了交通流態勢研判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4.1);
——刪除了天氣態勢研判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4.4);
——刪除了安全態勢綜合評估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4.5);
——增加了涉車案件情報分析功能要求(見7.2.6.5);
——增加了重點車輛出行特征及安全分析功能要求(見7.2.6.6);
——增加了城市交通運行研判分析功能要求(見7.2.7);
——刪除了事件報告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3.1);
——刪除了事件響應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3.2);
——修改了應急處置功能要求(見7.2.8.1,2014年版的6.2.3.3);
——修改了應急預案管理功能要求(見7.2.8.2,2014年版的6.2.3.5);
——修改了現場視頻連線功能要求(見7.2.8.3,2014年版的6.2.3.6);
——修改了事件協作處理功能要求(見7.2.8.4,2014年版的6.2.3.4);
——增加了綜合信息服務功能要求(見7.2.9);
——增加了路面交通公眾服務功能要求(見7.2.10);
——修改了勤務安排功能要求(見7.2.11.1,2014年版的6.2.8.2.1);
——增加了勤務在線監督功能要求(見7.2.11.2);
——修改了勤務考核功能要求(見7.2.11.3,2014年版的6.2.8.2.2);
——增加了警力安排優化功能要求(見7.2.11.4);
——刪除了警力資源管理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8.1);
——增加了監控設備監測與運維功能要求(見7.2.12);
——修改了交通管理數據維護功能要求(見7.2.13.1,2014年版的6.2.5.4);
——修改了道路基礎信息管理功能要求(見7.2.13.2,2014年版的6.2.5.1);
——刪除了交通設施信息管理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5.2);
——刪除了應急救援資源管理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5.3);
——刪除了電子地圖管理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9);
——修改了用戶管理功能要求(見7.2.14.1,2014年版的6.2.10.2);
——增加了信息接口授權管理功能要求(見7.2.14.2);
——增加了系統參數配置功能要求(見7.2.14.3);
——刪除了運行監管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10.1);
——刪除了日志管理功能要求(見2014年版的6.2.10.3);
——修改了內部數據傳輸功能要求(見7.2.15.1,2014年版的6.2.11.1);
——修改了對外數據交互功能要求(見7.2.15.2,2014年版的6.2.11.2);
——增加了安全要求(見第8章);
——增加了性能要求(見第9章);
——增加了指揮平臺資料要求(見8.1);
——刪除了驗證條件(見2014年版的7.1);
——修改了驗證方法(見10.2,2014年版的7.2);
——修改了功能驗證要求(見10.3.1,2014年版的7.3.2);
——修改了數據驗證要求(見10.3.2,2014年版的7.3.1);
——增加了安全驗證要求(見10.3.3);
——增加了性能驗證要求(見10.3.4);
——刪除了數據傳輸交互驗證要求(見2014年版的7.3.3)。
本標準由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76)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無錫華通智能交通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山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陜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長君、孫正良、蔡崗、吳曉峰、黃淑兵、繆新頓、孔晨晨、賈興無、童剛、李顓、周為鋼、鎮煌、曹鵬。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A/T 1146—2014。

標準目錄

前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分類 1
5 部署 2
6 運行環境要求 2
7 功能 3
8 安全要求 12
9 性能要求 13
10 驗證要求 13

替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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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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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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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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