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rensic sciences—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xamination of mobile phones as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標準號:GA/T 1069-2021
本文件規定了法庭科學領域中電子物證手機檢驗的術語和定義、儀器設備、操作步驟、檢驗結果表述及附則。 本文件適用于法庭科學領域中電子物證手機的檢驗。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A/T 1069-2013《法庭科學電子物證手機檢驗技術規范》,與GA/T 1069-2013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更改了手機檢驗和手機卡的定義(見3.1、3.2,2013年版的3.1、3.2);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見3.4、3.5);
——更改了軟、硬件設備(見4.1、4.2,2013年版的4.1、4.2);
——更改了操作步驟部分內容(見5.1、5.2,2013年版的5.1、5.2);
——更改了病毒查殺部分內容(見5.3.1,2013年版的5.3.1);
——更改了手機機身檢驗內容(見5.3.2.1、5.3.2.2,2013年版的5.3.2.1、5.3.2.2);
——增加了手機機身檢驗內容(見5.3.2.3、5.3.2.4);
——更改了手機卡檢驗部分內容(見5.3.3.1、5.3.3.2,2013年版的5.3.3.1、5.3.3.2);
——更改了手機擴展存儲卡檢驗部分內容(見5.3.4.1、5.3.4.2,2013年版的5.3.4.1、5.3.4.2);
——刪除了結果保存、檢出數據刻錄(2013年版本的5.3.5、5.4、5.4.1~5.4.4);
——增加了檢驗結果保存(見5.4);
——更改了檢驗結果表述部分內容(見第6章,2013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附則部分內容(見7.1、7.2,2013年版的7.1~7.3)。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子物證檢驗分技術委員會(SAC/TC179/SC7)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黑龍江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
本文件起草人:王洪慶、龍源、邢桂東、范瑋、徐克鑫、周祥鵬、艾紹新、莊辰、劉栗、李楠、顧麗麗。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A/T 106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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