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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基本信息
標準號:DB51/ 2311-2016
發布時間:2016-12-20
實施時間:2017-01-01
首發日期:
起草人:
標準分類: 基礎標準與通用方法
ICS分類:污染、污染控制和保護
提出單位: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起草單位:四川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歸口單位: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發布部門:四川省環境護廳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主管部門: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重點行業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限值及監測、監控要求,同時規定了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 本標準適用于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投產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鎮建成區以外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適用于單一行業類型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單一行業類型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相應的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不受有關區縣名稱變更及行政區劃變更影響。
標準摘要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進一步改善岷江、沱江流域水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四川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 2016 年12月 12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7年 01 月0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
標準目錄
前 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6 6 實施與監督 7 附錄 A(資料性附錄) 岷江、沱江流域范圍及區間劃分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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