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leather making industry
標準號:HJ 859.1-2017
本標準規定了制革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制革工業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與監管工作。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制革工作排污單位填報《關于印發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中附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制革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制革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制革工業排污單位中,對于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號)中附件1《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對于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本標準執行,待鍋爐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發布后從其規定。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制革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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