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esting machines
標準號:GB/T 2611-2007
本標準代替GB/T 2611-1992《試驗機 通用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試驗機的基本要求,并規定了裝配及機械安全、機械加工件、鑄件和焊接件、電氣設備、液壓設備、外觀質量、隨機技術文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金屬材料試驗機、非金屬材料試驗機、平衡機、振動臺、沖擊臺與碰撞試驗臺、力與變形檢測儀器、工藝試驗機、包裝試驗機及無損檢測儀器。本標準與GB/T 2611-1992的主要差異如下:———標準的結構和格式按GB/T 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進行編寫;———增加了前言;———修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一覽表;———刪除了對試驗機型號的要求;———刪除了質量保證期要求;———增加了符合人類工效學原理的要求;———增加了低能耗、高效率、環境保護的要求;———增加了電測量和自動控制系統及其軟件的要求;———增加了對機械零部件有關機械安全的要求;———增加了焊接件的要求;———修改了裝有電氣器件的外殼上警告標志的要求;———增加了電氣設備保護接地電路連續性的要求;———修改了絕緣電阻和絕緣強度的要求;———增加了插頭和插座組合配套標志、唯一對應性的要求;———增加了電氣設備離地高度的要求;———增加了電磁兼容性的要求;———增加了液壓系統防水防塵要求;———增加了對氣動設備的要求;———修改了隨行技術文件的內容。
本標準代替GB/T2611-1992《試驗機 通用技術要求》。 本標準與GB/T2611-1992的主要差異如下: ---標準的結構和格式按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進行編寫; ---增加了前言; ---修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一覽表(1992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刪除了對試驗機型號的要求(1992年版的3.2.1); ---刪除了質量保證期要求(1992年版的3.2.4); ---增加了符合人類工效學原理的要求(本版的3.3.1); ---增加了低能耗、高效率、環境保護的要求(本版的3.3.2); ---增加了電測量和自動控制系統及其軟件的要求(本版的3.3.3); ---增加了對機械零部件有關機械安全的要求(本版的4.2.4); ---增加了焊接件的要求(本版的6.2); ---修改了裝有電氣器件的外殼上警告標志的要求(1992年版的6.1.2,本版的7.1.2); ---增加了電氣設備保護接地電路連續性的要求(本版的7.2.1); ---修改了絕緣電阻和絕緣強度的要求(1992年版的6.2,本版的7.2.2和7.2.3); ---增加了插頭和插座組合配套標志、唯一對應性的要求(本版的7.4.2); ---增加了電氣設備離地高度的要求(本版的7.4.3); ---增加了電磁兼容性的要求(本版的7.5); ---增加了液壓系統防水防塵要求(本版的8.5); ---增加了對氣動設備的要求(本版的第9章); ---修改了隨行技術文件的內容(1992___________年版的9.1,本版的11.1)。 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有可能涉及專利。本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應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試驗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22)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長春試驗機研究所、濟南試金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華龍測試儀器有限公司、長春中聯試驗儀器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永祥、耿秀英、夏仁華、邵春平。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2611-1981; ---GB/T2611-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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