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標準號:DB37/T 242-2021
本文件規定了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要求、檢測數量、檢測方法、檢測器具、檢驗項目類別和判定原則。本文件適用于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的綜合檢測評定。本文件不對產品本身性能進行檢測。本文件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評定。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7/T 242—2014《建筑消防設施安裝質量檢驗評定規程》,與DB37/T 242—2014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增加了檢測流程管理的要求,對檢測合同簽訂、準備、實施、原始記錄、檢測報告及檢測檔案管理做了具體要求;
b)增加了竣工檢測、局部檢測及檢測參數等新術語的定義;
c)增加了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開展工作的人員和工作量要求;
d)增加了防護冷卻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固定干粉炮滅火系統、固定泡沫炮滅火系統、消防電源監控系統等系統的檢測;
e)增加了抽樣位置指導原則;
f)刪除部分不屬于自動消防設施的檢測項目,如應急燈照度、應急轉換時間及火災報警控制器電壓允許波動范圍等;
g)刪除防煙樓梯間及前室余壓值檢測項目;
h)調整了檢驗報告的判定規則,調整為檢測參數、子項、單項及綜合判定方式;
i)調整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結構,將消防廣播、消防電話、消防電梯、防火門監控歸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j)調整了消火栓、消防炮系統的劃分方式,將消防炮單獨劃分為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
k)調整了消防供配電、供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等系統的結構形式,將原來按功能劃分調整為按系統劃分;
l)將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合并為防煙排煙系統;
m)明確了各消防設施的檢測方法,彌補了原規程的不足,使各系統檢測更科學,更有指導意義,重點體現了檢測工作的實用性、可操作性。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提出、歸口并組織實施。
本文件起草單位: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隊、煙臺市消防救援支隊、山東省廣安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濟南諾亞應急設備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新明、陳兵、孫厚杰、席海濤、宋萌萌、劉茂林、王謙、信永忠、呂仁鋒、李從健、謝麗娟、周玉芬、侯金月、葛林賓。
本文件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2014年首次發布為DB37/T 242—2014;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前言 I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總則 2
5 檢測流程 2
5.1 檢測合同的簽訂 2
5.2 檢測準備 2
5.3 檢測實施 2
5.4 檢測原始記錄、檢測報告 3
6 人員和工作量要求 3
7 抽檢指導原則 3
8 判定規則 4
8.1 一般原則 4
8.2 檢測參數判定 4
8.3 子項判定 4
8.4 單項判定 4
8.5 綜合判定 4
9 檢測要求、檢測數量、檢測方法及檢測器具 4
9.1 消防供配電設施 4
9.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
9.3 消防水源 16
9.4 消火栓系統 17
9.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4
9.6 水噴霧滅火系統 35
9.7 細水霧滅火系統 36
9.8 泡沫滅火系統 40
9.9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 46
9.10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51
9.11 氣體滅火系統 54
9.12 干粉滅火系統 58
9.13 防煙排煙系統 60
9.14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64
9.15 防火分隔設施 68
9.16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71
9.17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 73
9.18 消防電源監控系統 75
附錄A(規范性) 年度檢測工作的檢測范圍 76
附錄B(規范性) 常見聯動觸發信號、聯動控制信號及聯動反饋信號表 77
附錄C(規范性) 系統送風量及系統排煙量的測試方法 79
附錄D(資料性) 防火卷簾門嵌入深度和內幅寬圖示 81
參考文獻 82
暫未檢測到相關機構,邀您申請入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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