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assification of work at heights
標準號:GB/T 3608-2008
本標準于1983年4月首次發布,1993年12月第一次修訂。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的術語和定義、高度計算方法及分級。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高處作業。本標準代替GB/T 3608-1993《高處作業分級》。本標準是對GB/T 3608-1993的修訂。本標準與GB/T 3608-199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增加了術語的英文對應詞(本標準的第3章)和部分術語的符號(本標準的3.4~3.6),修改了定義的形式(本標準的第3章;GB/T 3608-1993的第3章),對部分術語的先后順序進行了調整(本標準的3.3~3.5;GB/T 3608-1993的3.3~3.5);———修改了客觀危險因素中的陣風風力[本標準的4.2a);GB/T 3608-1993的4.2a.];———修改了客觀危險因素中的高溫條件[本標準的4.2b);GB/T 3608-1993的4.2b.];———修改了客觀危險因素中的低溫作業環境[本標準的4.2c);GB/T 3608-1993的4.2c.];———增加了冷水作業客觀危險因素,并作了具體規定[本標準的4.2d)];———修改了光線和能見度條件[本標準的4.2f);GB/T 3608-1993的4.2e.];———修改了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這一客觀危險因素,對接近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作了具體的規定[本標準的4.2g);GB/T 3608-1993的4.2f.];———修改了立足處只有很小的平面這一客觀危險因素,對“很小的平面”作了具體量化的規定[本標準的4.2h);GB/T 3608-1993的4.2g.];———修改了超過體力搬運重量限值的搬運這一客觀危險因素,用體力勞動強度代替了搬運重量,并規定了屬客觀危險因素的體力勞動強度級別[本標準的4.2i);GB/T 3608-1993的4.2i.];———增加了在存在有毒氣體或缺氧的環境中作業的客觀危險因素[本標準的4.2j)];———修改了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這一客觀危險因素,增加了“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的內容[本標準的4.2k);GB/T 3608-1993的4.2h.];———刪除了附錄A中有關符號表示的內容[GB/T 3608-1993的A1]。
本標準代替GB/T3608-1993《高處作業分級》。本標準是對GB/T3608-1993的修訂。 本標準與GB/T3608-199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術語的英文對應詞(本標準的第3章)和部分術語的符號(本標準的3.4~3.6),修改了定義的形式(本標準的第3章;GB/T3608-1993的第3章),對部分術語的先后順序進行了調整(本標準的3.3~3.5;GB/T3608-1993的3.3~3.5); ---修改了客觀危險因素中的陣風風力[本標準的4.2a);GB/T3608-1993的4.2a.]; ---修改了客觀危險因素中的高溫條件[本標準的4.2b);GB/T3608-1993的4.2b.]; ---修改了客觀危險因素中的低溫作業環境[本標準的4.2c);GB/T3608-1993的4.2c.]; ---增加了冷水作業客觀危險因素,并作了具體規定[本標準的4.2d)]; ---修改了光線和能見度條件[本標準的4.2f);GB/T3608-1993的4.2e.]; ---修改了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這一客觀危險因素,對接近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作了具體的規定[本標準的4.2g);GB/T3608-1993的4.2f.]; ---修改了立足處只有很小的平面這一客觀危險因素,對很小的平面作了具體量化的規定[本標準的4.2h);GB/T3608-1993的4.2g.]; ---修改了超過體力搬運重量限值的搬運這一客觀危險因素,用體力勞動強度代替了搬運重量,并規定了屬客觀危險因素的體力勞動強度級別[本標準的4.2i);GB/T3608-1993的4.2i.]; ---增加了在存在有毒氣體或缺氧的環境中作業的客觀危險因素[本標準的4.2j)]; ---修改了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這一客觀危險因素,增加了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的內容[本標準的4.2k);GB/T3608-1993的4.2h.]; ---刪除了附錄A 中有關符號表示的內容[GB/T3608-1993的A1]。 本標準的附錄A 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88)解釋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上海外高橋造船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產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邵寶仁、吳煥榮、顧禮銘、唐一鳴、霍文晶、蔣瑞靚、鐘晴威、尹建國、賈駿、馬罡亮。 本標準于1983年4月首次發布,1993年12月第一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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