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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The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bio-pharmaceutical industry
標準號:DB33/ 923-2014
基本信息
標準號:DB33/ 923-2014
發布時間:2014-03-28
實施時間:2014-04-28
首發日期:
起草人:
標準分類: 輕紡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ICS分類:污染、污染控制和保護
提出單位: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起草單位: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臺州市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
歸口單位: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發布部門: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主管部門: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生物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生物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生物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防治和管理。本標準也適用于制備動物用藥物的生物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標準摘要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加強對生物制藥工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結合浙江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本標準明確了生物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控要求。 生物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規定;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除臭氣濃度指標執行本標準外,其余指標仍按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的要求執行。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發酵制藥、提取制藥、生物工程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發酵制藥、提取制藥、生物工程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執行《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3-2008)、《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5-2008)、《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7-2008);混裝制劑生產仍執行《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8-2008)。但對本標準中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標,如相關企業或設施有排放的,應依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和環境影響評價明確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臺州市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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