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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產防塵技術規程

Code of dust control for cement producting
標準號:GB/T 16911-2008
基本信息
標準號:GB/T 16911-2008
發布時間:2008-06-30
實施時間:2009-04-01
首發日期:1997-07-07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蕭瑛、何捷、聶卿、陳鵬、謝大川、宋治華、艾萍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工業防塵防毒技術
ICS分類:職業安全、工業衛生
提出單位:中國建筑材料工業協會
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
歸口單位: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84)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主管部門: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84)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生產企業廠址選擇和廠房設計的防塵要求、工藝設計的防塵要求、車間防塵措施、產塵工序的防塵措施,個體防護和防塵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生產企業的防塵設計、技術改造和生產運行管理。
標準摘要
本標準代替GB/T16911-1997《水泥生產防塵技術規程》。 本標準與GB/T16911-199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一章(本版的第3章); ---水泥廠衛生防護距離引用GB18068《水泥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取消GB/T3840-1991《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的引用(1997年版的3.1,本版的4.1); ---增加了礦山開采防塵要求(本版的5.5、7.1); ---將引用標準JT36改為GBZ2和GBZ1(1997 年版的5.3.3.1、5.4.1 和7.3,本版的6.3.3.1、6.4.1和8.3); ---增加了廠界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應符合GB4915的要求,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地區顆粒物排放和廠界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應符合當地排放標準的要求(本版的6.4.1); ---將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破碎時,一般采用一級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器修改為應采用袋式除塵器除塵(1997年版的6.1.1,本版的7.2.1); ---將生料磨、水泥磨的除塵可根據其具體情況選擇一級或取消二級除塵和電除塵器。一級除塵采用電除塵器或袋式除塵器;二級除塵中的第一級采用旋風除塵器,第二級采用電除塵器或袋除塵器,修改為應采用袋式除塵器(1997年版的6.2.1,本版的7.3.1); ---將干法生產水泥,生料粉磨宜采用烘干磨,簡化工藝,減少產塵點,修改為生料粉磨宜采用烘干磨,簡化工藝,減少產塵點(1997年版的6.2.2,本版的7.3.2); ---將回轉式烘干機除塵,可根據其具體情況選擇一級或二級除塵。一級除塵時,可采用電除塵器或袋式除塵器。二級除塵時,第一級可采用旋風除塵器,第二級采用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器,修改為烘干機除塵,可根據排放標準的要求選用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器(1997年版的6.3.1,本版的7.4.1); ---將回轉窯窯尾除塵系統宜采用電除塵器或大型袋式除塵器等除塵設備修改為應采用大型袋式除塵器,并采取措施保證在窯況異常時仍能正常運轉,消除異常情況下的顆粒物排放(1997年版的6.4.2.1,本版的7.5.2.1); ---將立窯煙氣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采用袋式除塵、電除塵等除塵措施修改為應采用袋式除塵器處理后排放(1997年版的6.4.3.1,本版的7.5.3.1); ---刪除立波爾窯成球盤應設吸塵罩,排風除塵(1997年版的6.4.2.4); ---增加了對廠區道路和露天存放原材料的管理要求(本版的7.7.1、9.5); ---增加了對協同處置廢棄物的管理要求(本版的7.9); ---刪除附錄A、附錄B和附錄C(1997年版的附錄A、附錄B和附錄C);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A。 本標準附錄A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84)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北京凱盛建研建材設計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蕭瑛、何捷、聶卿、陳鵬、謝大川、宋治華、艾萍。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 ---GB/T16911-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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