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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質量水平復檢與復驗的評定程序

Re-inspection and re-test procedures for assessment of declared quality levels
標準號:GB/T 16306-2008
基本信息
標準號:GB/T 16306-2008
發布時間:2008-08-06
實施時間:2009-01-01
首發日期:1996-04-26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陳華英、于振凡、陳業懷、吳建國、丁文興、陳敏、張玉柱、馮士雍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數學
ICS分類:統計方法的應用
提出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福州春倫茶業有限公司等
歸口單位:全國統計方法應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發布部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主管部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產品質量聲稱質量水平復檢與復驗的評定程序。本標準中的復檢僅適用于分立個體組成的核查總體,不適用于散料。本標準中的復驗適用于樣本產品的測試結果的誤差服從或近似服從正態分布的情形。當以不合格品百分數表示核查總體質量水平時,核查總體量犖應大于250且總體量與樣本量之比應大于10,即犖/狀>10。當核查總體量不超過250,或總體量與樣本量之比不大于10時,則由本標準檢索出的抽樣方案是近似的,應慎重使用,也可按GB/T13264中規定的方法確定抽樣方案。
標準摘要
本標準規定了在產品質量評定時,對核查總體的復檢和對樣本產品的復驗的方法。 本標準代替GB/T16306-1996《產品質量監督復查程序及抽樣方案》。 本標準與GB/T16306-1996之間的主要技術差別如下: ---將監督總體改為核查總體; ---將監督質量水平(狆0、μ0)改為聲稱質量水平(DQL狆、DQLμ); ---將不通過判定值改為限定值; ---增加了正態性檢驗的要求; ---增加了用實際質量水平與聲稱質量水平相比較進行判定的論述; ---在對樣本產品進行復驗時,增加了有關中間精密度的標準差的內容; ---增加了當復檢不能取到本標準規定的樣本時,以第一次抽檢的結果為最終結果; ---增加了抽樣方案表。 本標準的附錄A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統計方法應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無錫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械工程學院、中國科學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華英、于振凡、陳業懷、吳建國、丁文興、陳敏、張玉柱、馮士雍。 本標準于1996年首次發布,本次修訂為第一次修訂。 |
標準目錄
前言Ⅰ 引言Ⅱ 1 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定義和符號1 3.1 術語和定義1 3.2 符號3 4 對樣本產品的復驗程序及實施4 4.1 在重復性條件下所得測試結果可接受性的檢驗方法和最終報出結果的確定4 4.2 在再現性條件下所得測試結果可接受性的檢驗方法和最終報出結果的確定5 4.3 在中間精密度條件下所得測試結果可接受性的檢驗方法和最終報出結果的確定6 4.4 應用示例7 5 對核查總體的復檢8 5.1 核查總體的復檢程序8 5.2 復檢抽樣的實施9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質量核查抽樣檢驗的綜合OC 曲線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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