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標準號:DB37/ 990-2019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鋼鐵企業或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現有鋼鐵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鋼鐵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及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山東省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990—2013)、部分代替《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2376—2013),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調整了部分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刪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明確了達標判定方法。
現有企業在執行本標準前的過渡期內,按照《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2376—2013)、《山東省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990—2013)的有關要求;其中,DB37/ 2376—2013重點控制區內轉爐(一次煙氣)、鋼渣處理以及廢酸再生的顆粒物排放濃度限值調整為20 mg/m3,重點控制區內煉鐵熱風爐、軋鋼熱處理爐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調整為150 mg/m3。
本標準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生態環境規劃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蘇志慧、謝剛、史會劍、李玄、李昕婧。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8年,2013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前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及定義 2
4 技術內容 3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6
6 達標判定 8
7 實施與監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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