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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標準號:GB 16899-2011
基本信息
標準號:GB 16899-2011
發布時間:2011-07-29
實施時間:2011-07-29
首發日期:1997-07-02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江南嘉捷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等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電梯
ICS分類:電梯、自動扶梯
提出單位: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96)
起草單位:阮為民、竺榮、魏山虎、張志雁、陳鳳旺等
歸口單位: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96)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主管部門: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96)
標準簡介
本標準適用于新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踏板式或膠帶式自動人行道(見第3章)。本標準考慮了按照預期目的使用并在制造商可預見的誤用情況下,與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見第4章)。本標準未考慮因地震引起的危險。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前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標準摘要
本標準第1章~第3章以及5.5.3.4d)、5.11.1.2.3、5.12.1.2.1.5、7.4.2、7.4.3,附錄I的I.1、I.2中帶“宜”字的內容,附錄E、附錄F、附錄H 的H.1、附錄J、附錄K 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16899—1997《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本標準與GB16899—1997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增加了部分術語(見第3章); ———調整了重大危險清單(見第4章,1997年版的附錄C); ———增加了梯級和踏板表面、梳齒支撐板以及樓層板表面防滑性能的具體評價方法(見5.3.1、5.7.1和附錄J); ———增加了梯級踢板靜載試驗要求(見5.3.3.2.2); ———增加了梯級、踏板扭轉試驗要求(見5.3.3.3.1.2和5.3.3.3.2.2); ———調整了關于傳動元件安全系數的規定,由僅要求鏈條、傳動帶和三角帶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5,改為工作制動器和梯級、踏板或膠帶驅動裝置之間的所有驅動元件靜力計算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5(見5.4.1.3.2,1997年版的12.3.2); ———增加了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制停過程中最大減速度的要求(見5.4.2.1.3.2、5.4.2.1.3.4和5.4.2.2.2); ———增加了梯級鏈無限疲勞壽命的原則要求(見5.4.3.2); ———增加了有關圍裙板防夾裝置的具體要求(見5.5.3.4); ———增加了評價圍裙板與皮革(干或濕)、PVC 及橡膠之間滑動摩擦系數的具體試驗方法(見5.5.3.4和附錄K); ———修改了降低人員在扶手帶入口與地面之間被夾風險的措施(見5.6.4.2,1997年版的7.5.2); ———修改了自動扶梯從傾斜段到上、下水平區段過渡的曲率半徑要求(見5.7.2.2,1997年版的 10.1.4); ———增加了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內蓋板、外蓋板、桁架、梯級、踏板、導軌系統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要求(見5.9); ———增加了部分監測裝置和電氣安全裝置(或功能)的要求(見表6); ———增加了用于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PESSRAE)的相關要求(見5.12.1.2.6和D.6); ———增加了靜電防護的具體要求(見5.11.7); ———增加了關于由使用者的進入而自動啟動或加速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在使用者到達梳齒與踏面相交線之前的最小名義速度以及在過渡到正常運行過程中的加速度要求(見5.12.2.1.2); ———增加了驗證新設計的產品是否滿足本標準所規定的安全要求和(或)保護措施的方法(見第6章); ———增加了指令標志“握住扶手帶”、禁止標志“禁止使用手推車”(見7.2.1.2.1和附錄G); ———修改了有關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附加要求,將提升高度低于6m 的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也安裝附加制動器的建議,改為提升高度不大于6m 的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和傾斜式自動人行道也應安裝附加制動器(見附錄H.2,1997版的附錄D3); ———增加了有關用于輸送購物車和行李車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要求(見附錄I); 本標準與EN115-1:2008相比,在結構上做了如下調整: Ⅲ GB16899—2011 ———將3.1.5a改為3.1.5、3.1.5b改為3.1.6、3.1.13a改為3.1.14、3.1.13b改為3.1.15、增加3.1.30(將附錄H.2中有關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定義說明調整至第3章),第3章中的其他條款相應調整,以符合GB/T1.1—2009的規定; ———將5.4.1.5分為5.4.1.5.1、5.4.1.5.2和5.4.1.5.3,以增加有關交流或直流電動機用靜態元件供電和控制的情況。 本標準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EN115-1:2008《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本標準與EN115-1:2008的技術性差異及其原因如下: ———關于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做了具有技術性差異的調整,以適應我國的技術條件,調整的情況集中反映在第2章“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具體調整如下: ● 考慮到我國鋼鐵材料標準體系與歐洲的差異,用GB/T699、GB/T700、GB/T1591、GB/T3077、GB/T4171以及GB/T16270代替了EN10025-1、EN10025-2、EN10025-3、EN10025-4、EN10025-5、EN10025-6、EN10083-1、EN10083-2、EN10083-3(見5.4.3.2);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2423.5—1995代替了EN60068-2-27:1993[見D.4.2b)];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2423.6代替了EN60068-2-29(見D.4.3.1);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2423.10—2008代替了EN60068-2-6:1995[見D.4.2a)];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2423.22代替了EN60068-2-14(見D.5.1); ● 用修改采用國際標準的GB/T2893.1代替了ISO3864-1(見附錄G); ● 用修改采用國際標準的GB/T2893.3代替了ISO3864-3(見附錄G);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4208代替了EN60529(見5.12.1.2.2.2、表B.1); ● 考慮到我國印制電路板基礎材料標準體系與歐洲的差異,用GB/T4721、GB/T4723、GB/T4724、GB/T4725代替了EN61249所有部分(見表B.1);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5013.4—2008代替了HD22.4S4(見5.11.5.1.4);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5023.3—2008代替了HD21.3S3(見5.11.5.1.2);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5023.4—2008代替了HD21.4S2(見5.11.5.1.3);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5023.5—2008代替了HD21.5S3(見5.11.5.1.4);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5226.1—2008代替了EN60204-1:2006(見5.11.1.3、5.11.1.4、5.11.1.6、5.11.4.2、5.11.4.3、5.11.5.3.2、A.4);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7251.1—2005代替了EN60439-1:1999(見5.11.5.1.5); ● 用修改采用歐洲標準的GB8624—2006代替了EN13501-1:2007(見5.9);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13539.1代替了EN60269-1(見表B.1);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14048.4代替了EN60947-4-1(見5.11.2.1.1、5.11.3.2); ● 用修改采用國際標準的GB14048.5代替了EN60947-5-1(見5.11.2.1.2、5.12.1.2.2.2、表B.1);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15651代替了IEC60747-5-5(見表B.1);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15706.1—2007代替了ENISO12100-1:2003[見引言、3.1、7.4.1b)];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15706.2—2007代替了ENISO12100-2:2003(見5.1、5.8.1、7.1); ● 考慮到我國印制電路板技術條件標準體系與歐洲的差異,用GB/T16261 代替了EN62326-1(見表B.1);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16754代替了ENISO13850(見5.8.4、5.12.2.2.3.2);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16895.21代替了HD60364-4-41(見5.8.3.3); Ⅳ GB16899—2011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16935.1—2008代替了EN60664-1:2007(見表B.1、D.5.2); ● 用修改采用歐洲標準的GB/T18775—2009代替了EN13015:2001[見7.4.1e)、A.3.2];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19212.1—2008代替了EN61558-1:2005(見表B.1); ● IEC61508所有部分是功能安全領域的基礎標準,IEC62061(EN62061與之等同)是在 IEC61508基礎上制定的面向機械領域的功能安全標準。因IEC62061尚無對應國內文 件,考慮到本標準實施的可操作性,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T20438(所有部分)代替了 IEC61508(所有部分),兩項標準各部分之間的一致性程度如下(見5.12.1.2.6和D.6): ◆ GB/T20438.1—2006 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功能安全 第1部分:一般要求(IEC61508-1:1998,IDT); ◆ GB/T20438.2—2006 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功能安全 第2部分: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要求(IEC61508-2:2000,IDT); ◆ GB/T20438.3—2006 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功能安全 第3部分:軟件要求(IEC61508-3:1998,IDT); ◆ GB/T20438.4—2006 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功能安全 第4部分:定義和縮略語(IEC61508-4:1998,IDT); ◆ GB/T20438.5—2006 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功能安全 第5部分:確定安全完整性等級的方法示例(IEC61508-5:1998,IDT); ◆ GB/T20438.6—2006 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功能安全 第6部分:GB/T20438.2和GB/T20438.3的應用指南(IEC61508-6:2000,IDT); ◆ GB/T20438.7—2006 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功能安全 第7部分:技術和措施概述(IEC61508-7:2000,IDT); ● 用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GB23821—2009代替了ENISO13857:2006(見5.2.1.5); ● 用等同采用歐洲標準的GB/T24807代替了EN12015(見5.11.1.2.3、5.12.1.2.1.5); ● 用等同采用歐洲標準的GB/T24808代替了EN12016(見5.11.1.2.3、5.12.1.2.1.5)。 ———在5.2.5中,將“計算方法應按照EN1993-1-1”改為“注1:支撐結構的設計計算方法可參見GB50017”,以適應中國國情。 ———在5.2.5中,增加“對于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根據5000N/m2 的載荷計算或實測的最大撓度不應大于支承距離l 1 的1/1000”,以提高安全性以及與1997版保持連續性。 ———在5.4.1.5中,增加交流或直流電動機用靜態元件供電和控制的情況。 ———在5.5.3.4d)中,將“圍裙板防夾裝置下方的圍裙板應采用合適的材料或合適的表面處理方式,使其與皮革(濕和干)、PVC(干)和橡膠(干)的摩擦系數小于0.45(試驗方法參見附錄K)”改為“圍裙板防夾裝置下方的圍裙板宜采用合適的材料或合適的表面處理方式,以減小其與皮革(濕和干)、PVC(干)和橡膠(干)之間的摩擦系數(試驗方法參見附錄K)”,以適應中國國情。 ———在5.11.1.1中,將“電氣設備應滿足:a)CENELEC標準的要求;b)若無a)所述標準,則應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要求和CENELEC文件中所聲明的要求”改為“電氣設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以適應中國國情。 ———在5.11.1.2.3和5.12.1.2.1.5中,將“應符合EN12015和EN12016的規定”改為“宜符合GB/T24807和GB/T24808的規定”,以與電梯行業其他標準相協調。 ———在6.2中修改以下內容: ● 6.2a)中,刪除了關于由應力分析師出具桁架應力分析等效證明的內容,以適應中國國情; ● 6.2f)中,將“圍裙板摩擦系數的證明文件”改為“圍裙板摩擦系數的證明文件(如果有)”,因該證明文件不是必備的; ● 6.2g)中,將“踏面(梯級、踏板、樓層板和不包括梳齒板的梳齒支撐板)的防滑性能證明文Ⅴ GB16899—2011 件”改為“踏面(梯級、踏板、樓層板和不包括梳齒板的梳齒支撐板)的防滑性能證明文件(如果有)”,因該證明文件不是必備的; ● 6.2i)中,將“電磁兼容性的證明文件”改為“電磁兼容性的證明文件(如果有)”,因該證明文件不是必備的。 ———在附錄H 中,將附錄H 由資料性附錄改為規范性附錄;將“建議對于提升高度h13不大于6m的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和傾斜式自動人行道也安裝附加制動器”改為“對于提升高度h13不大于6m 的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和傾斜式自動人行道也應安裝附加制動器”;將“制造商和業主宜對反映實際交通流量的載荷條件和附加安全功能達成一致”改為“制造商和業主應根據實際交通流量確定載荷條件和附加安全功能”,以進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安全性。 本標準還做了下列編輯性修改: ———刪除了EN115-1:2008的前言; ———在引言中,刪除了關于EN115-1標準解釋程序的內容; ———在1.3中,刪除了關于建議現有在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符合本標準的內容; ———修改3.1.2扶手裝置、3.1.5梳齒板、3.1.9自動扶梯、3.1.10外裝飾板以及3.1.19自動人行道的定義,以與電梯行業其他標準相協調; ———在5.9中,刪除了關于防火要求歐洲各國尚未達成統一的背景說明; ———在5.11.5.1.4中,刪除了“注:本標準5.11.5.1.2 和5.11.5.1.4的內容替代HD516S2/A1”; ———在7.4.1c)中,刪除了關于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滿足相關歐洲指令的內容; ———在附錄J.1中,修改了背景介紹; ———在附錄K.1中,修改了背景介紹; ———刪除了關于EN115-1:2008解釋請求文件格式的資料性附錄L; ———刪除了關于EN115-1:2008與歐洲相關指令關系的資料性附錄ZA 以及附錄ZB; ———納入EN115-1:2008第1號修改件EN115-1:2008/A1:2010的內容。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 本標準由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96)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江南嘉捷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機械化研究分院、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奧的斯電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日立電梯(中國)有限公 司、通力電梯有限公司、西子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院、上海永大電梯設備有限公司、巨人通力電梯有限公司、廣州廣日電梯工業有限公司、沈陽博林特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申龍電梯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東芝電梯(中國)有限公司、東南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現代電梯制造有限公司、蘇州帝奧電梯有限公司、快速電梯有限公司、奧的斯電梯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寧波力隆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阮為民、竺榮、魏山虎、張志雁、陳鳳旺、陳日雄、陳燕英、梁家生、尚睿、江明平、張利春、卜四清、何根盛、惠廷云、覃炳樂、于鳳軍、唐志榮、陳齊、李偉、馬依萍、萬勇軍、唐林鐘、鄧志華、吳瑞林、彭年俊、沈吟。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16899—1997。 |
標準目錄
前言 Ⅲ 引言 Ⅶ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及符號和縮略語 3 3.1 術語和定義 3 3.2 符號和縮略語 5 4 重大危險清單 7 4.1 總則 7 4.2 機械危險 7 4.3 電氣危險 7 4.4 輻射危險 7 4.5 火災危險 7 4.6 設計時忽視人類工效學原則產生的危險 8 4.7 控制電路失效產生的危險 8 4.8 運行期間斷裂或破裂產生的危險 8 4.9 滑倒、絆倒和跌倒的危險 8 4.10 該類機器特有的危險 8 5 安全要求和(或)保護措施 9 5.1 總則 9 5.2 支撐結構(桁架)和圍板 9 5.3 梯級、踏板、膠帶 10 5.4 驅動裝置 13 5.5 扶手裝置 17 5.6 扶手帶系統 20 5.7 出入口 21 5.8 機房、驅動站和轉向站 22 5.9 火災防護 23 5.10 運輸 24 5.11 電氣設備與安裝 28 5.12 電氣故障的防護、控制 31 6 安全要求和(或)保護措施的驗證 37 6.1 總則 37 6.2 數據、試驗報告和證書 40 7 使用信息 40 7.1 總則 40 7.2 標志與警示裝置 40 7.3 檢驗與試驗 41 7.4 隨機文件(特指說明書) 42 7.5 標記 44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與建筑物的接口 45 附錄B(規范性附錄) 電子元件的故障排除 48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安全電路的設計和評價 52 附錄D (規范性附錄) 含電子元件和(或)可編程電子系統的安全電路的試驗 53 附錄E (資料性附錄) 安全回路的設計指南 56 附錄F(資料性附錄) 梯級和踏板動載扭轉試驗示例 57 附錄G (規范性附錄) 向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使用者傳遞相關信息的安全標志 59 附錄H (規范性附錄)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選擇和規劃 61 附錄I(規范性附錄) 用于輸送購物車和行李車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要求 62 附錄J(資料性附錄) 梯級和踏板踏面、梳齒支撐板和樓層板表面防滑性能的確定 64 附錄K (資料性附錄) 對鞋類等物體在圍裙板表面滑動性能的確定 65 參考文獻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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