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rms relating to coal mining - Part 11: Coal min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標準號:GB/T 15663.11-2008
GB/T 15663《煤礦科技術語》分為11個部分。本部分為GB/T 15663的第11部分。本部分代替GB/T 15663.11-1995《煤礦科技術語 礦山電氣工程》。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煤礦供電、煤礦用電氣設備、煤礦主要電耗指標、煤礦監測與控制、煤礦通信、煤礦信息化等術語。本部分適用于與煤礦電氣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本部分與GB/T 15663.11-199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將標準名稱由《煤礦科技術語 第11部分:礦山電氣工程》改為《煤礦科技術語 第11部分:煤礦電氣》;———修改了章題,將第2章的標題改為“煤礦供電”,第4章的標題改為“煤礦主要電耗指標”;———按GB/T 1.1及GB/T 20001.1的要求,對標準的編寫格式進行了相應修改;———修改了原標準中3.4、3.5、3.6、3.7、3.9、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37、3.53、3.54、3.55、3.56、3.61、3.64、3.66、3.67的術語名稱及定義,并新增加了術語“最低點燃電壓”,列為本版的3.65條,刪除了原標準中的3.38條,使這些術語與現行的關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國家標準(等效采用IEC 標準)相一致;———適應目前煤礦供電系統和礦用電氣設備的現狀,對原標準中的3.41、3.47、3.50條的定義和3.52條的術語名稱及定義作了修改,新增加了術語“地下工作面供電系統”、“礦用防爆型電動機”、“礦用防爆型變頻器”、“礦用防爆型軟起動器”、“礦用防爆型負荷控制中心”和“礦用防爆型動力負荷控制中心”分別列為本版的2.4、3.36、3.37、3.38、3.39和3.40條。并刪除了原標準中的3.28、3.29、3.30、3.34、3.35、3.36和3.62條;———在第5章和第6章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術語并加以定義。新增加的術語并加以定義的條款是本版的5.1、5.2、5.3、5.4、5.5、5.6、5.7、5.8、5.9、5.10、5.13、5.20、5.21、5.25、5.26、5.31、5.38、5.39、5.40、5.41、5.42、5.43、5.44、6.16、6.17、6.18、6.19、6.20、6.21、6.22條。同時對原標準中的5.8、5.12條作了修改,然后列為本版的5.12、5.19條。還刪除了原標準中定義過于籠統的5.1、5.2、5.3、5.5條。鑒于第5章條款的變化較大,沒有變化的條款的排序和編號也相應作了調整;———將第7章的標題改為“煤礦信息化”,刪除了原標準中的7.1、7.3,將原標準中的7.2、7.4分別列為本版的7.1、7.2,并新增加了術語“煤礦地理信息系統”列為本版的7.3。
GB/T15663 《煤礦科技術語》分為如下幾部分: ---第1部分:煤炭地質與勘察; ---第2部分:井巷工程; ---第3部分:地下開采; ---第4部分:露天開采; ---第5部分:提升運輸; ---第6部分:礦山測量; ---第7部分:開采沉陷與特殊采煤; ---第8部分:煤礦安全; ---第10部分:采掘機械; ---第11部分:煤礦電氣。 本部分為GB/T15663 的第1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15663.11-1995《煤礦科技術語 礦山電氣工程》。 本部分與GB/T15663.11-199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標準的名稱由《煤礦科技術語 第11 部分:礦山電氣工程》改為《煤礦科技術語 第11 部分:煤礦電氣》; ---修改了章題,將第2章的標題改為煤礦供電,第4章的標題改為煤礦主要電耗指標; ---按GB/T1.1及GB/T20001.1的要求,對標準的編寫格式進行了相應修改; ---修改了原標準中3.4、3.5、3.6、3.7、3.9、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37、3.53、3.54、3.55、3.56、3.61、3.64、3.66、3.67的術語名稱及定義,并新增加了術語最低點燃電壓,列為本版的3.65條,刪除了原標準中的3.38條,使這些術語與現行的關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國家標準(等效采用IEC 標準)相一致; ---適應目前煤礦供電系統和礦用電氣設備的現狀,對原標準中的3.41、3.47、3.50條的定義和3.52條的術語名稱及定義作了修改,新增加了術語地下工作面供電系統、礦用防爆型電動機、礦用防爆型變頻器、礦用防爆型軟起動器、礦用防爆型負荷控制中心和礦用防爆型動力負荷控制中心分別列為本版的2.4、3.36、3.37、3.38、3.39和3.40條。并刪除了原標準中的3.28、3.29、3.30、3.34、3.35、3.36和3.62條; ---在第5章和第6章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術語并加以定義。新增加的術語并加以定義的條款是本 版的5.1、5.2、5.3、5.4、5.5、5.6、5.7、5.8、5.9、5.10、5.13、5.20、5.21、5.25、5.26、5.31、5.38、5.39、5.40、5.41、5.42、5.43、5.44、6.16、6.17、6.18、6.19、6.20、6.21、6.22 條。同時對原標準中的5.8、5.12條作了修改,然后列為本版的5.12、5.19條。還刪除了原標準中定義過于籠統的5.1、5.2、5.3、5.5條。鑒于第5章條款的變化較大,沒有變化的條款的排序和編號也相應作了調整; ---修改了原標準中3.4、3.5、3.6、3.7、3.9、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37、3.53、3.54、3.55、3.56、3.61、3.64、3.66、3.67的術語名稱及定義,并新增加了術語最低點燃電壓,列為本版的3.65條,刪除了原標準中的3.38條,使這些術語與現行 的關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國家標準(等效采用IEC 標準)相一致; ---適應目前煤礦供電系統和礦用電氣設備的現狀,對原標準中的3.41、3.47、3.50條的定義和3.52條的術語名稱及定義作了修改,新增加了術語地下工作面供電系統、礦用防爆型電動機、礦用防爆型變頻器、礦用防爆型軟起動器、礦用防爆型負荷控制中心和礦用防爆型動力負荷控制中心分別列為本版的2.4、3.36、3.37、3.38、3.39和3.40條。并刪除了原標準中的3.28、3.29、3.30、3.34、3.35、3.36和3.62條; ---在第5章和第6章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術語并加以定義。新增加的術語并加以定義的條款是本版的5.1、5.2、5.3、5.4、5.5、5.6、5.7、5.8、5.9、5.10、5.13、5.20、5.21、5.25、5.26、5.31、5.38、5.39、5.40、5.41、5.42、5.43、5.44、6.16、6.17、6.18、6.19、6.20、6.21、6.22 條。同時對原標準中的5.8、5.12條作了修改,然后列為本版的5.12、5.19條。還刪除了原標準中定義過于籠統的5.1、5.2、5.3、5.5條。鑒于第5章條款的變化較大,沒有變化的條款的排序和編號也相應作了調整; ---將第7章的標題改為煤礦信息化,刪除了原標準中的7.1、7.3,將原標準中的7.2、7.4分別列為本版的7.1、7.2,并新增加了術語煤礦地理信息系統列為本版的7.3。 本部分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煤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煤炭科學研究總院上海分院、天地(常州)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許森祥、陳榮中、王文召、孫繼平、彭霞、高小樺、陳洪飛。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15663.11-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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