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gional and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標準號:DB37/ 2376-2019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固定源大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三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控制指標,國家或山東省有相關標準及監測方法的,按相關標準要求執行。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火電廠、鋼鐵工業、建材工業、鍋爐、飲食業油煙、生活垃圾焚燒及火葬場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業或生產設施按山東省或國家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要求執行。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2376—2013),與DB37/ 2376—2013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調整了標準范圍;
——調整了部分行業或部分區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調整了部分行業基準氧含量;
——明確了達標判定方法。
現有企業在執行本標準前的過渡期內,執行《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2376—2013)。
本標準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生態環境規劃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謝剛、史會劍、蘇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3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前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監測要求 4
6 達標判定 5
7 實施與監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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