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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utomatic recording systems of red light cameras
標準號:GA/T 496-2014
基本信息
標準號:GA/T 496-2014
發布時間:2014-10-24
實施時間:2014-12-01
首發日期: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孫巍、張軍、李壯志、趙衛興、陸宇、張昊、姜永強、黃亮。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交通秩序管理
ICS分類:道路設備和裝置
提出單位: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歸口單位: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主管部門: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的技術要求,以及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安裝運行條件等。本標準適用于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
標準摘要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T496—2009《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與GA/T496—2009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機動車闖紅燈行為的術語(見3.1,2009年版的3.1); ———修改了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的術語(見3.2,2009年版的3.2); ———修改了有效記錄數的術語(見3.3,2009年版的3.3); ———刪除了記錄總數的術語(見2009年版的3.4); ———增加了號牌識別準確率的術語(見3.6); ———修改了組成的要求(見4.1.1,2009年版的4.1.1); ———增加了型號的要求(見4.1.4); ———修改了機動車闖紅燈行為記錄的要求(見4.3.1.1,2009年版的4.3.1); ———增加了駕駛人面部特征記錄的要求(見4.3.1.2); ———修改了圖片記錄要求(見4.3.1.3,2009年版的4.3.2); ———修改了信息記錄要求(見4.3.1.4,2009年版的4.3.3); ———修改了計時誤差的要求(見4.3.1.7,2009年版的4.3.6); ———修改了聯網數據傳輸的要求(見4.3.1.8.2,2009年版的4.3.7.2); ———修改了號牌識別功能的要求(見4.3.2.1,2009年版的4.3.8.1); ———修改了錄像功能的要求(見4.3.2.2,2009年版的4.3.8.2); ———增加了通過車輛圖像記錄功能的要求(見4.3.2.3); ———增加了逆行記錄功能的要求(見4.3.2.4); ———增加了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記錄功能的要求(見4.3.2.5); ———增加了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記錄功能的要求(見4.3.2.6); ———增加了車流量記錄功能的要求(見4.3.2.7); ———增加了接地要求(見4.4.5); ———修改了氣候環境適應性的要求(見4.6,2009年版的4.6); ———增加了駕駛人面部特征記錄測試的要求(見5.4.1.2); ———修改了聯網數據傳輸測試的要求(見5.4.1.7.1,2009年版的5.4.6.1); ———增加了通行車輛圖像記錄功能測試的要求(見5.4.2.3); ———增加了逆行記錄功能測試的要求(見5.4.2.4); ———增加了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功能測試的要求(見5.4.2.5); ———增加了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記錄功能測試的要求(見5.4.2.6); ———增加了車流量記錄功能測試的要求(見5.4.2.7); ———修改了安裝和運行條件(見第7章,2009年版的第7章)。 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哈爾濱新中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巍、張軍、李壯志、趙衛興、陸宇、張昊、姜永強、黃亮。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A/T496—2004;GA/T496—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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