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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學 DNA 實驗室建設規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forensic DNA laboratory
標準號:GA/T 382-2014
基本信息
標準號:GA/T 382-2014
發布時間:2014-05-09
實施時間:2014-05-09
首發日期: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葉健、周懷谷、劉超、趙興春、劉雅誠、陳松、劉冰、姜成濤、張建、李彩霞、白雪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犯罪鑒定技術
ICS分類:犯罪行為防范
提出單位: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79)
起草單位: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
歸口單位: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79)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主管部門: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79)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法庭科學DNA實驗室應遵守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法庭科學檢驗的DNA實驗室。
標準摘要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T382—2002《法庭科學DNA 實驗室規范》。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刪除了定義“技術主管”“檢驗員”“技術員”“商品試劑盒”“實驗室”“聚合酶鏈反應”“資格測試”“限制性片段長度多態性”“擴增空白對照”“關鍵試劑”“法庭DNA 檢測”“已知樣品”“核查” “技術認可”“分析過程”“質量手冊”和“質量保證”(見2002年版的2.1、2.2、2.3、2.4、2.5、2.6、2.7、2.8、2.9、2.10、2.11、2.12、2.13、2.14、2.15、2.16和2.17); ———增加了“法醫生物物證檢材”“法醫生物物證樣品”“比對樣本”“實驗室間比對”“能力驗證”“校準”“糾正措施”“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的術語和定義(見3.1、3.2、3.3、3.4、3.5、3.6、3.7、3.8和3.9); ———刪除了人員素質要求中檢驗員和技術員的有關內容(見2002年版的3.2.2和3.2.3); ———刪除了崗位職責中檢驗員和技術員的有關內容(見2002年版的3.3.2和3.3.3); ———增加了崗位設置的有關內容(見4.1); ———增加了人員要求質量主管、鑒定人、鑒定人助理、輔助人員和數據庫管理員的有關內容(見4.2.2、4.2.3、4.2.4、4.2.5和4.2.6); ———增加了崗位職責質量主管、鑒定人、鑒定人助理、輔助人員和數據庫管理員的有關內容(見4.3.2、4.3.3、4.3.4、4.3.5和4.3.6); ———增加了人員培訓和考核的有關內容(見4.4); ———增加了人員技術檔案的有關內容(見4.5); ———刪除了儀器和試劑的有關內容(見2002年版的第4章); ———刪除了實驗室設置的有關內容(見2002年版的第5章); ———刪除了資料的有關內容(見2002年版的第6章); ———刪除了方法認可的有關內容(見2002年版的第7章); ———刪除了分析程序要求的有關內容(見2002年版的第8章); ———刪除了資格測試的有關內容(見2002年版的第9章); ———刪除了實驗室核查的有關內容(見2002年版的第10章); ———刪除了實驗室安全的有關內容(見2002年版的第11章); ———增加了環境的有關內容(見第5章); ———增加了方法的有關內容(見第6章); ———增加了設備和試劑的有關內容(見第7章); ———增加了生物物證檢材與樣本的有關內容(見第8章); ———增加了質量控制的有關內容(見第9章); ———增加了結果報告的有關內容(見第10章); ———增加了文件控制的有關內容(見第11章); ———增加了記錄控制的有關內容(見第12章)。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79)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上海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廣州市公安局。 本標準起草人:葉健、周懷谷、劉超、趙興春、劉雅誠、陳松、劉冰、姜成濤、張建、李彩霞、白雪。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A/T382—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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